□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居民”是指长期居住在一国境内,受该国管辖的人。居民不仅包含本国人,还包括外国人、多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符合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条件的人,必然是中国公民,但并非所有中国公民都符合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条件。
我们平时所用的身份证,全称是“居民身份证”,但正面又标注“公民身 份 号码……”,为此有语言学家指出其中存在“语病”:一是“公民”和“居民”使用混乱,混淆了二者的概念; 二是“公民身份号码”表述不妥,理由是“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
笔者认为,这样的较真本身不是坏事,但对上述意见却难以苟同。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目前,国务院已组建成立国家移民管理局。可以预见,随着我国不断扩大改革开放、我国居民频繁参与国际交流、出国旅游、出国工作、境外投资等情况会越来越司空见惯。因此,“公民”和“居民”的概念会更加受到重视,有必要进行准确辨析。
我国有一部关于身份证的专门法律,就叫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关于身份证的法律虽经多次完善,但法律名称一直沿用“居民身份证”,从未改动。因此,我国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而非“公民身份证”。
“公民”和“居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居民”是指长期居住在一国境内,受该国管辖的人。居民不仅包含本国人,还包括外国人、多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居民身份证的作用,就是“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
正是因为并非所有中国公民都是中国居民,并非所有中国公民都符合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条件,所以需要在“居民身份证”上区别使用“公民”和“居民”这两种表述。
关于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条件,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得很清楚。 《居民身份证法》:“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已满十六周岁,却长期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那么,他是侨居国外的中国人,不符合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条件。
可见,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必须同时满足居住条件、年龄条件和国籍条件,三者缺一不可。换言之,符合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条件的人,必然是中国公民,但并非所有中国公民都符合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条件。
至于“公民身份号码”的表述,更是毫无瑕疵。若是改为“公民身份证号码”,倒是大错特错,因为明显违法了。
《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法条的措辞就是“公民身份号码”,而非“公民身份证号码”。
有专家认为“身份”不具有数字性,只有“公民身份证”才能被编成一个个号码,我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隘。
其实,只要制定了编号规则,各种人和物都可以编号。
而且,我们的“公民身份号码”,本身就隐含着对省份、区县、性别等进行编号的一系列规则。如前3位数是对省份的编号,110是北京市,120是天津市,310是上海市……在上海市内,第6位数如果是4,代表徐汇区; 如果是7,代表普陀区。
对一国公民进行编号的做法,并非只有中国一个国家采用。
邻国日本有一部法律,就叫 《国民号码法》。日本政府对每个国民发放一个号码,原则上一生不变。个人的国民号码主要用于税收及社保等行政事务,起到统一养老金和纳税信息等的作用,并有助于行政机构准确地掌握个人收入水平、养老金、就业保险、医疗保险领取情况等信息,实现社保的公平高效支付和行政服务的简捷化。
可见,小小一张身份证,上面记载的信息和文字都有着法律依据,并且要做到用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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