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辉
国资委印发的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提出,针对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形成分级分层追责和责任机制,同时对于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8月3日 《经济参考报》)
没有追责哪来的责任心?没有责任算什么负责人?世界上任何单位、集体、项目或工程都会有负责人,也都需要在导致不良后果的时候承担相应责任。所谓职位越高,责任越大,就是这个道理。不能说只掌权、不担责,只管事、不负责。
企业当然也是一样。央企作为重点国有企业,为国经营、为民办企,自然更须强化责任监督。这一来是对国家、人民的利益负责。国家的资产要管好,人民的钱也不能乱花; 二来是有利于提升央企科学管理和效能水平。没有责任的经营管理一定是随意、盲目甚至是拍脑袋的; 三来也有助于强化央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更好地鞭策其不断提高管理决策能力。
事实上,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国资监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2008年国资委曾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央企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和资产损失进行追责。2015年至今,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制度超过27个。尤其是自2016年以来,国企和央企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速,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一批重要文件相继出台。而此次《办法》的出台,则意味着央企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行为监督的制度“笼子”正在进一步织密。
据介绍,在新出台的《办法》中,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及72种责任追究情形。正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所言,“较以往规定更系统和明确,同时建立了完备的追责和处罚体系,更具操作性,真正解决了以往央企失误决策无人‘买单’的难题。”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不管是经营投资还是深化改革,必然会伴随着很多不确定风险挑战,并不是说所有经营后果都要由负责人个人无理由“买单”。而是要在防止国资流失和正常经营风险之间注意平衡,设置一定的容错机制,给企业发展留出空间,给央企领导大胆决策留有余地。
为此,《办法》 不但设定了有关容错机制,还明确了“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等在内的7种“从轻或减轻处理”情形及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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