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9年4月和2012年4月,向女士连续两次与旭和公司分别签订三年和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4月合同到期,向女士要求与旭和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旭和公司只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多次协商,在此期间向女士一直在旭和公司工作,直至协商破裂。
2017年6月,旭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女士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旭和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旭和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2018年1月,一审法院认定旭和公司应支付向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万余元,旭和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调查
2018年5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旭和公司、向女士均到庭参加庭审。
旭和公司: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审诉请。
向女士:与旭和公司协商期间我一直在工作,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对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双方应续订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旭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旭和公司:合同到期前公司曾口头通知向女士不会续订劳动合同,后来在协商中公司也只愿意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向女士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向女士:我并没有得到旭和公司的口头通知,且我已与旭和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与我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旭和公司:因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才与向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已答应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向女士:合同到期后我继续在旭和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直到与其协商破裂。这期间我与旭和公司已实际处于劳动用工关系,旭和公司应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向女士的情况符合与旭和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旭和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向女士一直工作至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多月,双方已实际处于劳动用工关系。旭和公司以合同到期不续订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向女士相应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公司名为化名)
文/孟凡具
欣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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