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爱情公寓》三四部侵权一二部?

2018年08月10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558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马超

  由于 《爱情公寓》 系列电视剧的热映,以该剧为主题的电影也即将搬上荧屏。就在电影上映前夕,该系列影视剧制作方之间长达七年的权利纷争也画上句号。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 《爱情公寓》 电视剧1、2部投资方诉摄制方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续集成本上升引发合作矛盾

  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2008年5月,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找到联凡公司,欲拍摄一部情景喜剧,由联凡公司提供资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剧本并进行摄制。双方约定,高格公司负责该剧的摄制工作,联凡公司取得该剧一切权利。

  2009年8月5日,双方合作的以《爱情公寓》为片名的电视剧首播,取得空前关注。2009年12月4日,联凡公司与高格公司签订《20集电视连续剧〈爱情公寓2〉制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作模式为联凡公司出资,委托高格公司完成电视剧制作。

  《爱情公寓2》 电视剧的制作也取得成功,然而前两部剧的热播直接推升了后续制作成本,高格公司提出《爱情公寓3》需要投资5000万元,而联凡公司只愿意出资50-100万元,并以前两部剧的相关权利和市场影响力作为投资,以获得后续剧集5-10%的收益。高格公司未同意。

  2011年2月11日,在双方并未谈拢的情况下,联凡公司出具《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同意授权高格公司拍摄《爱情公寓》续集。高格公司承诺,继续沿用“爱情公寓”名称,联凡公司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

  此后,双方未再就《爱情公寓》后续剧集等签订其他协议。高格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拍摄、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联凡公司并未投资参与其中。2016年1月26日,联凡公司发函高格公司,解除上述著作权及其他商品化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起诉续集制作方索要高额赔偿

  2015年6月18日,联凡公司起诉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认为两家公司拍摄的《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侵犯了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著作权,且擅自使用《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2016年4月18日,联凡公司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被法院允许。

  2017年5月17日,联凡公司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签署的《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已于2016年1月27日解除,高格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复制、改编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制作《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使用“爱情公寓”作为其电视剧名称的报酬5000万元,后审理中变更为500万元。

  高格公司认为,自己在后续电视剧制作中沿用“爱情公寓”名称,也将联凡公司首席运营官列为电视剧出品人,将其经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载入片尾字幕,履行了声明中承诺给予联凡公司的主要出品方权益。双方并未约定需向联凡公司支付其他报酬。

  法院:弃投资后权利已得到维护

  关于双方报酬约定,法院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联凡公司依据《合同法》,以高格公司拒绝履行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权不能成立。

  关于主要出品方权益,法院认为,双方出具的声明中虽未明确“主要出品方权益”的具体内容,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后续电视剧中将联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出品人进行了署名并对联凡公司运营的“爱情公寓”网站信息进行了介绍,该行为已彰显了联凡公司的相关权益。因此,双方对于联凡公司放弃优先投资权并授权高格公司使用相关权利的对价范围已在实际履行中予以体现,其中不包括支付权利授权的许可使用报酬的内容。最终法院认定,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徐汇法院判决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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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爱情公寓》三四部侵权一二部? 2018-08-10 2 2018年08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