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王梦茜 余凤
本报讯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以个人名义的举债,是全部由夫妻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共同承担?除此之外,是否还有第三种偿还方式?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出台的夫妻债务审理新规,区分钱款去向,改判妻子只需对部分借款和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剩余部分是丈夫个人债务,由丈夫独自偿还。
顾先生和陆女士是夫妻。2017年2月,顾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张先生借款40万元,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顾先生交付了借款,顾先生向张先生出具借据、收据各一份,并承诺1个月还清。顾先生收到借款40万元的当日,向妻子陆女士转账2.5万元。
2017年6月,因多次催讨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顾先生、陆女士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然而陆女士认为,顾先生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发生在顾先生与陆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顾先生在取得借款当日,就将部分款项转账交付陆女士,因此对于陆女士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顾先生与陆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陆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她上诉称,自己对顾先生借债一事并不知情,且顾先生向张先生借款40万元,还款期1个月,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顾先生转给自己的2.5万元,也是用于偿还外债,一审仅凭这一钱款往来,就要她和丈夫共同还债,明显不当。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案中,借期1个月金额40万元的借款虽然发生在顾先生、陆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显然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张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同时,顾先生在借款当日即向陆女士转账2.5万元,陆女士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因此,该笔款项应当视为陆女士以自己的行为追认这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这部分借款事后用于偿债,也不影响其共同债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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