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住房遭夫偷偷贱卖 流离失所 离婚要求多分财产 终获胜诉

2018年08月13日 B04 :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916

  资料图片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徐晓洁

  丈夫携财产离家出走,夫妻共同出资买的房子又有“房主”上门要求腾房。刘女士和孩子因此被强行赶出家门,只能在居委会的安排下,到简易房暂时栖身。

  怎么办?一方是不知去向的丈夫,一方是已经付款过户的购房人,居委会干部也束手无策。

  万般无奈之下,刘女士经居委会干部指点,找到律师事务所向我求助……

  “房主”上门

  方知房子被卖

  妇女作为婚姻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在权益遭受侵犯时,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一旦延误时机,或者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最终往往是“人财两空”。

  本案中,刘女士就差点面临这样的窘境。

  那还是2006年12月的事情,一天下午,我突然接到浦东一位居委会干部的电话,说是小区里发生了一起夫妻家庭纠纷,男主人杨先生在妻子刘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把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了,随后便带着全部售房款和家庭存款离家出走。

  对于丈夫卖房的事,刘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买房人上门来要求接收房子,让刘女士赶紧搬家,她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可是好不容易联系上丈夫,对方却轻描淡写地承认了偷偷卖掉房子并且已经完成过户的事,还让刘女士要配合买房人,赶紧腾房搬家。

  虽然反复向买房人解释,丈夫是背着自己偷偷出售了房屋,可是买房人却不买账。由于担心买下的房子最终落空,他率人强行将刘女士和孩子赶出了家门。

  这一下,几乎整个小区都知道了刘女士被丈夫偷偷卖掉房子的事,当地居委会也介入了此事。

  由于被赶出了家门,刘女士和孩子那天晚上只能由居委会安排,暂时居住在一处简易房内。居委会对于此事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才好,一方面,买房人不但付了房款,连过户手续都办好了,似乎是合法的房主; 另一方面,擅卖房子的刘女士丈夫只闻其声,不见其人,只以诉请离婚来搪塞。

  作为居委会,虽然也很想帮助刘女士,但是不知道应当如何应对。于是,他们拨通了我的电话,想听听我的意见。

  乍一听,我感到此事的确比较复杂,目前情况对刘女士非常不利,于是约了刘女士到我的办公室来当面商谈。

  家庭财产

  全由丈夫掌握

  次日下午,刘女士来到我的办公室。刘女士告诉我:他们夫妻不合已经很多年了,丈夫杨先生还有家庭暴力行为,他们的夫妻感情的确已经破裂了。

  至于所住的房子,是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由于误解法律,以为结了婚就是共同财产,因此房产仅登记在丈夫杨先生一人名下。她还得知,一年前丈夫杨先生和其亲属共同投资购入的另一套住房,也在三个月前做了转让。

  而杨先生的单位告诉刘女士:杨先生两个月前已经离职,目前在哪里工作则不清楚。

  至于两套房产的成交价格、购房人身份,以及家里的股票资金、家庭存款的情况,刘女士表示她一无所知,家庭财政一直是由男方掌管。

  鉴于她的不幸遭遇,我决定帮助她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态紧急,我和同事对案情进行了即时的讨论和分析,我们一致认为,由刘女士作为原告立刻起诉离婚,对挽回经济损失更有利。

  如果我方起诉的话,可以在离婚案件立案之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涉案两套房产的交易内档,进一步分析买房人和杨先生是否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如果双方属于恶意串通,那么我们可以依法要求撤销 《房产买卖合同》,如果不属于恶意串通,那么就需要采取别的策略。

  我将自己的意见详细向刘女士作了说明,在得到她的确认后,当天晚上,我就连夜起草了离婚起诉书,并开始准备相关证据。

  调查结果

  难定恶意串通

  第二天一早,法院刚开门,我就带着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和当事人刘女士一起办理了立案手续。

  很快,案子有了新的进展,我向法院申请到近十份调查令,调查内容包括涉案两套房产的交易内档、买房人银行贷款资料、中介公司对房产买卖合同的了解程度、被告杨先生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养老保险缴纳单位、杨先生名下股市账户、资金余额,此外,我还调查了以往夫妻冲突的报警记录等。

  在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调查后,我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根据我的调查结果,杨先生曾有两套房产,其中夫妻共同居住的一套,是在1998年夫妻双方登记结婚的半年之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总价21万元,其中刘女士出资8万元,杨先生出资13万元,房产证登记于杨先生一人名下,婚后一直共同居住使用。

  3个月前,杨先生将房产出售,价格是69万元,而当时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约为90万元。

  还有一套房产是杨先生和亲属共同投资购买的,一年前的买入价是43万元,首付25万元,贷款18万元,对外出租还贷。三个月前杨先生和其亲属一起将它抛售,售出价45万元,当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约50万元。

  通过我前往中介公司了解的情况分析,买房人和杨先生恶意串通的可能性不大,杨先生当时在中介公司挂牌,称为尽快置换房屋,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吸引买家。

  而买家也是因为该房屋价格极其优惠,于是很快签订了 《房产买卖合同》,并去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另一套房产的出售,都是由杨先生亲属出面洽谈的,出售价格和当时市场价相差不大。

  我还通过调查了解到,杨先生名下的股票账户自婚前开户,婚后陆陆续续又投入资金近20万元,在2006年9月至11月,杨先生将全部股票卖出以现金方式提取,此后既没有股票,也没有现金余额。经调查杨先生的公积金帐户,查明他确无缴费单位。

  很快,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先生在法庭上对我方起诉的事实一一否认,并当庭答辩以下几点。

  一、他同意离婚。

  二、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是自己名下的婚前财产,全部是个人出资,与刘女士无关,出售没有必要通知刘女士。至于另一套房子的出售,也属正常交易,因房子购买未满一年出售,已缴纳高额契税,他要求刘女士承担亏损契税。

  三、股市资金是自己婚前投入的,婚后投入的部分也是自己婚前的存款,与刘女士无关。

  四、他要求抚养儿子,如果法院判决儿子由刘女士抚养,因为他目前没有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

  就本案中关键的这套房子来说,由于双方是婚前购买的,且登记在杨先生一个人名下,他不承认刘女士曾经出资,而刘女士又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据,局面显然对我方当事人非常不利。如果不能认定刘女士的出资,那么这处房产只能认定为杨先生的个人财产,刘女士不得要求分割。因此房子如今被卖,刘女士也无法分割房款。

  一审判决

  归还8万元出资

  第一次开庭之后,针对杨先生否认的事实,为挽回对我方不利的局势,我再次前往居委会取证,向小区居委会前任治保主任和现任治保主任说明案情并了解了情况。

  我在和两位治保主任面谈后,分别做了两份调查笔录,证明在多次家庭纠纷调解中,杨先生在居委会都认可这套房产是共同财产,同意平分,也认可买房时,刘女士出资8万元。这前后两任居委会治保主任因为多次参与调解会,对此印象非常深刻。

  据此,我向他们说明了证人出席的必要性,以及对本案判决的重要性。两位认真负责的治保主任也表示,他们愿意出庭为我方当事人刘女士作证。

  第二次开庭时,两位治保主任参与出席作证。在法庭上,杨先生面对两位证人的证言目瞪口呆,而两位证人因其职务行为所作证言,其合法性、真实性也得到了法庭的确认。

  根据本案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刘女士和杨先生离婚,认定了刘女士对夫妻共同居住房屋出资8万元,因此判决杨先生给付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还判决另一处房产售房所得的一半,即1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9万元归刘女士所有;股市资金认定2006年9月至11月取出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共计23万元,其中一半归刘女士所有;子女由刘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女士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但由于经济困难,她对是否上诉又非常犹豫。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我也感到有所缺憾――一审虽认定了刘女士一方的出资,但却没有考虑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也没有考虑到房价飞涨的因素,对刘女士一方来说,仅返还出资款及银行利息,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我表示,愿意无偿为她提供二审的法律援助,同时我告诉她,对于上诉的结果很有信心。

  在我的鼓励下,刘女士决定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

  获得全面胜诉

  我们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被杨先生擅自卖掉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而对一审判决,对方杨先生同样表示不服,他也提出了上诉。他认为,证人证言是道听途说,所谓8万元出资并不存在; 股市资金也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同样不应当分割。

  双方上诉后,法院组织了开庭审理,针对一审判决,我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为目的的,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审虽认定了刘女士出资8万元,却将房产升值的收益全部判给杨先生,仅给付我方当事人少量利息,显失公平。

  三、一审判决给付刘女士8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和当时上海的房价相比,已无法解决刘女士和子女的居住安置问题。且本案杨先生偷偷卖房致刘女士母子流离失所,情节相当恶劣,一审判决无法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四、一审法院虽认定了杨先生房产转让时间、股票出售提取现金的时间,却没有认定杨先生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判决少分、甚至不分。

  二审法官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由合议庭三位法官合议,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支持了我方的上诉理由,认定被擅卖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69万元的一半归刘女士所有,其他则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二审判决,我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各方面都取得了胜诉,刘女士的权益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她和家人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作为律师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保护,也深感欣慰。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4 住房遭夫偷偷贱卖 流离失所 离婚要求多分财产 终获胜诉 2018-08-13 2 2018年08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