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企业不服质量鉴定 状告市质监局

2018年08月15日 A02 :法治重点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613

  市质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市质监局供图

  □法治报记者 夏天

  

  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一起因质量鉴定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自2012年颁布实施的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所确立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目录管理制度实施五年多来,因质量鉴定行为而引发的一起较为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

  庭外,本案也引发了市质监局的深思:由于原国家质检总局废止了相关办法,使得产品质量纠纷中如何处置产品质量鉴定失去了原有的规章依据,对于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产品技术问题的解决将遇到新的挑战。

  

  是否存在超范围鉴定

  2016年8月9日,华海公司向上海市质监局寄送《情况反映》,称其于2014年与江苏省某公司因矿渣立磨设备发生民事纠纷,后提交仲裁委进行仲裁。

  仲裁过程中,仲裁委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指定安能检测公司对华海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但华海公司辩称,矿渣立磨设备应属矿用机械设备,而安能检测公司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存在超范围鉴定的行为,要求查处。

  那么,安能检测公司到底能合法鉴定华海公司的设备吗?上海市质监局依法对安能检测公司涉嫌超范围鉴定进行了核查,并于同年12月9日作出《回复》:未发现安能检测公司及质量鉴定专家违反产品质量鉴定程序规定的行为。

  华海公司收到《回复》后不服,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回复》。2017年4月6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华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市质监局认定安能检测公司对涉案立磨设备具有鉴定资质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其作出《回复》 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合法。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更好发挥市场作用

  回顾本案系争焦点,市质监局介绍了相关背景:1999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将“产品质量鉴定”定义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在产品质量鉴定方面结合上海实际,大胆创新,确立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目录管理制度,公布产品质量鉴定组织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变行政机关指定为当事人自主选择,是适应市场经济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创新之举。该制度实施五年多来,合理定位行政机关,既尊重市场选择,又兜底提供公共服务,在实践中有效化解许多质量纠纷。在增强质量鉴定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化解质量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市质监局认为,本案判决的生效,充分表明目录管理制度得到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肯定。

  但今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废止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使得产品质量纠纷中如何处置产品质量鉴定失去了原有的规章依据。对于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产品技术问题的解决将遇到新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如何更好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更为重要,值得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和司法机关进一步深思。

  基本形成行政应诉机制

  近年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及法治队伍力量,配置具有法学教育背景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治工作,同时配备了7名法律顾问和28名公职律师。

  面对应诉案件类型多样、争议矛盾集中、办理难度大的特点,市质监局认真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出庭应诉6次,组织旁听百余人次,建立了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负责草拟答辩状、收集证据材料、配合出庭,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提交答辩状、出庭应诉的衔接方式,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庭前沟通、庭上互补的工作模式,基本形成职责分工明确、运作顺畅、应诉及时、业务与法律优势互补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文中企业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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