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理财经理炒邮币亏空千万

2018年08月15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112

  □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吴珊珊

  上海一银行理财经理印某在4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将多名客户的理财资金千万元转入他的个人账户中。他还虚构理财产品、伪造理财合同,将多名客户合计270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邮币产品,直到巨亏后方才自首投案。近日经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对印某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开本市首例,判决印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及合同诈骗罪,决定对印某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5万元。

  2700余万都进个人腰包

  近年来,中老年人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无疑是投资理财的首选,但是时刻关注个人账户情况也应当是每位投资人不可忽视的。

  据公诉机关黄浦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印某利用银行理财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向客户徐某、蔡某、汤某、程某等4人推销理财产品,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多次将上述4人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计999万元不入银行账户,转至本人账户,截至2014年6月,印某按约定定期向上述4人支付本息合计1038万余元。

  除此之外,印某还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采用虚构理财产品、伪造理财合同的方式,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先后将客户阙某、谢某账户内的1740余万元转至本人账户,至案发仍有440万余元未归还。另据印某交代,转入其账户内的客户资金均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后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遂案发。

  公诉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黄浦法院经审理,判决印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 判决印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5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5万元。

  专挑不懂网银的老龄客户

  在办案过程中,印某向检察官表示,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他多次作案,却屡屡得手,他除了利用客户对其的信任之外,在作案对象上还挑选年纪大、不会操作网银的客户实施犯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银行选购理财产品时要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切忌盲目信任理财经理。一要确认银行确实代销该理财产品并了解相关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二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账户资金流向和变动情况。一旦发现账户异样,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报案;三要保留好交易凭证和相关的合同,如出现问题,可以作为证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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