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伤的罪名适用

2018年08月15日 B06 :法治论苑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952

  桂亚胜

  不久前,媒体报道某司机因违法在高速公路上停车致人死伤而被法院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一判决,使本案成为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尽管本案尘埃落定,但是对于案件的定性,笔者认为还是可以进一步讨论。

  实践中,在道路上因违法停车而引发伤亡事故的,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此案中,侦查机关认为被告人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一意见没有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采纳。法院最终将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的关键在于本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法院认为,此案被告人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应当知道并预见,夜间违规将大货车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存在极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物损毁的危险性,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便熄火离开,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从中可以看出,法院通过司法推定解决了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问题。具体而言,法院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特征、车辆状况、时空条件、行为表现、行为动机等多重因素,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从而推定行为人对于伤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从根本上排除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可能。在这一点上,法院的做法值得肯定。

  尽管本案行为人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不能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但并不因此当然得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论。根据《刑法》 第114条、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方式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那么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是否属于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呢?

  首先,可以认为夜间将大货车违法停放在高速公路上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是一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但不能就此将其视为 《刑法》 第114条、115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因为刑法中还有很多罪名中的危险行为同样会危害公共安全。而这些行为因刑法分则其他罪名中另有规定而排除在“其他危险方法”之外的。比如破坏公交车的制动系统,这一行为可以认为属于放火、爆炸等行为之外的危险方法,同样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因为刑法已将其明确规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从而不能再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而言,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刑法条文所未规定的行为,具有排除性,不仅排除的是 《刑法》 第114、115条所列举的放火等四种行为,也排除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甚至还排除了刑法分则其他章节所规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各类行为。所以,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实际上可以考虑适用其他罪名,而不应直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高速公路的破坏行为既包括物理上的破坏,比如公路上挖坑,拆除中央隔离栏等,也包括其他方式导致交通设施性能的丧失,比如涂改信号标志,任意改变型号灯颜色等,只要这种行为影响到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实现,具有导致车辆倾覆、毁坏的危险,均属于破坏交通设施行为。

  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是在高速公路上人为设置障碍物,而且是巨大的障碍物,应视为是对交通设施的破坏行为。

  一方面,对于在铁路上放置水泥板、大石块、树木等障碍物从而危及列车行车安全的,刑法理论没有争议的认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那么就不应将在公路上,尤其是高速公路上的类似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对于在公路上倾倒渣土、堆放石块等行为已有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的先例,既如此,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放大货车的行为,对于交通设施正常功能的影响更为显著,更具有造成车辆倾覆、毁坏的危险,理当更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而且从法定刑的设置来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相同,以前者定罪并不会导致处罚幅度的降低,并没有轻纵犯罪之嫌。

  综上所述,在公路上违法停车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一般情况下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特殊场合,根据具体案情能够推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时,则可以考虑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 B06 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伤的罪名适用 2018-08-15 2 2018年08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