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现代人常谈不衰的一个话题就是舌尖上的安全。可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现代才出现的,奸商自古以来就有。尽管技术手段落后,没有那么多“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用来造假,但古时候的奸商们为了赚取更多的黑心钱,想尽了种种办法坑害消费者,风气之坏和人心之恶并不亚于今天。
从周朝到清代,中国古代法律是如何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呢?
周代
已有食品安全管理
周代,尽管由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但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当时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 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所讲的“不时”是指未成熟。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此外,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汉唐
售毒肉处以绞刑
到了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 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唐律疏议》 规定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具体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使人中毒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 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对于食品安全的刑罚,是十分明确的。
比如,唐宪宗时,柳宗元在政治斗争中被贬,仕途失意,健康状况迅速恶化,脾脏肿大,消化不良,严重时一两天发作一次。他自己也懂一些医理,想买一些茯苓来调理,结果集市上卖的是假冒的茯苓,吃了病情反而加重,柳宗元告到官府,官府进行核实后,那个卖茯苓的商贩立即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当时,唐代市场出现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掺水),未敢故意损人健康。即使如此,唐朝也迅速出台规定予以打击: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1年; 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 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宋代
行会统一管理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商贩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 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 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 以故致死者,绞; 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北宋规定按行业登记,经营者名单入册,以互相约束和监督,这样,会员便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其实就是“连坐”。若出了问题,整个行业都要进行集中整顿。
宋朝之后,历代仍重视食、药品安全。
清代
抽检制度严格
明清时期的食、药品管理更精细,法规更严谨,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即使无意使顾客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也难免一死,这就对毒假食、药品违法提供者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清朝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中国历史上最发达和科学的时期,我们现在的很多食品安全措施就是沿用清朝的做法。清代茶叶市场繁荣,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核发牌照,谨防假冒。政府为茶叶商人颁发“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并授予出口经营权。政府任命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连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
光绪年间,中国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增加,清政府加大了茶叶的质量监管力度。如果外商前来购买茶叶,政府要抽查产品,主要采取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进行检验。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则将该批次茶叶全部充公。
清后期,主管部门还制订了茶叶质量标准。有实物标准样品作为对照,让生产厂家加工有依据; 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对照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总的来说,唐宋时期及之前,因食品安全犯案的人动辄遭到严厉的体罚,甚至掉了脑袋。法律主要管的是人,然后是售卖的产品。明清之后,法律将焦点转向问题产品,对人的处罚有所减弱,体现了执法的科学化和人性化,但不利于从源头起到遏止和震慑效果。面对现今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只有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分子施以重罚,才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秩序、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据 《半岛晨报》 《生命时报》 综合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