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
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 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 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江南、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此外,法院认为,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 并未经金庸许可,并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对于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且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对金庸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并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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