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替人洗钱惹的祸

2018年08月24日 B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105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黄某(已判刑)利用某金融平台系统漏洞,窃得近23万元。后黄某通过网友武某(已判刑)在网上发布消息找人代为洗钱并许诺好处,高中生陈某受利益诱惑,经武某介绍联系黄某,表示愿意为黄某洗钱。

  2017年2月至3月间,黄某多次向陈某提供的五个银行账户转账25万余元,其中近23万元系黄某窃得的赃款。陈某将钱款在张某、宋某等人的银行、支付宝等账户内多次划转,并最终转至黄某控制的账户。陈某从中收取好处费5000元。

  2017年8月,黄某因盗窃案发,为黄某洗钱的陈某也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将好处费退赔被害单位。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调查

  2018年5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二审已成年)及其近亲属到庭参加诉讼。

  陈某:我对资金来源违法不知情,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不构成犯罪。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检察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1、陈某是否明知黄某的钱款是违法所得?2、若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审量刑是否适当?

  陈某:我不知道黄某的钱来源非法,是黄某主动找我转账,我只是帮他转个账,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检察员:综合证人证言、账户明细、聊天记录等证据及陈某的多次供述,陈某对来路不明的大额钱款多次转账,并收取高额好处费,可以认定为主观明知钱款来源非法。

  陈某:我犯罪时尚未成年,到案后如实供述,也退回了好处费,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予以减轻。

  检察员:一审法院对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等减轻情节已充分考虑,所作量刑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陈某否认明知犯罪所得、应属无罪的辩解理由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依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并鉴于其犯罪时未成年等情节作出从轻处罚,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量刑适当。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阮申正

  欣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可以认定案犯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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