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 《此间的少年》 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近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
这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未侵犯金庸的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
通过判决结果以及相关论述,可以说首次在司法层面为“同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指明了方向。相关法律问题的解析,请关注本期的“律师圆桌”。 陈宏光
主笔闲话
2018年08月27日 B01 :律师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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