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父母离婚,孩子应由谁抚养呢?
简短来说就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无特殊情况的,一般随母方生活; 两周岁到八周岁左右的子女,则由法官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进行判断; 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最近处理了不少婚姻案件,发现现在很多新婚家庭,在离婚时如果没有共同房产要分割,往往共同的存款也很少。可能是现在的人为了避免离婚时分割财产发生纠纷,就在婚前算得清清楚楚,把婚姻变成了两个人“搭伙”过日子吧。但是在离婚时始终有一点绕不开的,就是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很多时候,我会在诉前调解上听到调解员发问:“想清楚了吗?这样孩子就没有爸爸/妈妈咯?”
作为一个三岁孩子的父亲,我并没有觉得这是调解员程式化的发问,而是会将自己代入到角色中,想想如果孩子不能经常见到自己的话,会是什么感觉?然后我的心中就会泛起一阵酸楚。
但作为一个律师,碰到此类案件时也必须跟客户分析,如果离婚,哪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更有利,法官更倾向于把孩子判给谁。
在这一问题上,还是有一些基本规律可循的,简短来说就是: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无特殊情况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到八周岁左右的子女,则由法官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进行判断; 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无特殊情况的,一般随母方生活。
在这个阶段,子女仍处于哺乳期,由母亲照顾孩子显然更有利。因此这个阶段,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官一般会把孩子判给母亲。
当然,如果母亲存在较为严重的疾病甚至传染性疾病,或者在父亲愿意抚养子女的前提下,母亲明确表示不希望抚养子女,法官会将孩子判给父亲。
其次,两周岁到八周岁左右的子女,由法官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断。
在这个阶段,除非一方已经有孩子或者失去生育能力,法官可以做出较为明确的判断。否则,法官就要对父母双方的条件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决定将孩子判给谁更为有利。法官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子女长期随一方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由于平时尽到较少抚养义务,对于子女的生活习惯都不熟悉,如将子女判给该方,改变孩子日常的生活习惯,会对仍处于幼儿期子女心理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法官会考虑将子女判给长期与其生活的一方。
二、双方条件的判断。
如果双方平时都带孩子,那么就要由法院进行综合判断了。法院主要依据父母如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居住状况、经济条件、文化程度、子女年龄性别、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孩子的情况等。
居住状况较好理解,主要是判断一方能否给子女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居住房屋是产权房还是租赁房,离孩子的幼儿园、小学是否较远?相对来说,法院还是倾向于将孩子判给拥有离孩子目前上学地点较近的产权房一方。
经济条件、文化程度等也是法官考量的因素。相对来说,法官比较愿意将孩子判给经济条件、文化程度更好的一方,这样也能给孩子一个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方经济条件很好但工作很忙,也许就没有足够的时间来陪伴孩子。而对于子女的陪伴,却是孩子生长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
在各项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考虑孩子的年龄和性别因素,比如由母亲抚养女孩,在生活上会更为便利。在该阶段的幼儿,更多需要母亲的关爱和照顾。而如果是男孩且年龄较大时,则需要培养其阳刚的个性,可能判给父亲会更有利。
当然,孩子是否长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也会成为法官的一个判断因素。
最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新 《民法总则》 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降低为八周岁。因此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八周年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法院会征询子女的意见。
最后我想说的是,不论抚养权判归谁所有,法院所作判决均未剥夺任何一方对子女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义务。
孩子无论实际由谁抚养,父母仍应从有益子女的角度出发,共同抚养和教育好子女。
因此,即使是离婚家庭的子女,也应阳光、快乐地成长,父母不应该因为离婚了,就在子女的心里种下对另一方厌恶乃至仇恨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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