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夫妻“忠诚协议”的实现方式

2018年08月27日 B05 :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28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在用夫妻财产约定代替忠诚协议时,应着重于财产约定,避开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表述。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实践中颇有争议。近日就有位王女士拿着一份协议来咨询,凭这一纸白纸黑字她是否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份协议是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所写,内容大体如下:

  “男方在与女方的婚姻中曾经两次出轨,给女方的精神造成严重打击,但为了两个幼小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挽救这个破碎的家庭,男方再次郑重道歉并发誓:绝不再背叛,若有背叛,立刻离婚,并且净身出户,男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女方。”此外还列明了财产清单,主要是两套男方婚前与父母共同登记的房产。

  现实中,应该说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妻子的一方,虽然很受伤,但考虑到孩子、父母等多方面因素,总不能痛下离婚的决心。人在这个时候总会寻求某种妥协和保障的出路,于是便出现了这类“忠诚协议”。因为有实质物质利益的捆绑,对妻子来说就感觉较有保障,应该说这类协议的产生是有其现实原因的。

  可惜的是,法律界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之后,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定此类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有一天李先生因再次出轨而导致离婚,王女士也不能因为这份协议而获得相应财产。

  如果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王女士还有什么办法来获得保障呢?其实还是有变通方法的。

  当涉及房产时,要求立刻完成房屋赠与过户是最有保障的方式。因为一旦过户,就表明财产的权属发生了变化,万一离婚就可以直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也能让男方在出现婚姻不忠行为之后直接受到经济惩罚。

  当然,如果立即过户因为牵涉到房屋其他所有权人而有难度,也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来明确。因为 《婚姻法》 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在用夫妻财产约定代替忠诚协议时,应着重于财产约定,避开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表述,比如根据王女士的情况可约定:“双方协商决定,某房产上李某某的财产份额原为个人婚前财产,现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女方名字是否登记到产证上,男方均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不幸解体,王女士就可要求按照这份双方签字的夫妻财产约定来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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