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童画
本报讯 为非法牟利,石油公司员工石某与刘某“合作”,由石某提供提油单,刘某凭此提油,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为出租车、教练车等提供加油服务。近日,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石某、刘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和1年6个月,各处罚金1万元。
去年5月开始,刘某每天驾驶着他的“加油车”——一辆经过改装的厢式货车,停靠在嘉定区一处停车场内,等待着“生意”上门。清晨,便能看见一辆辆教练车驶入驶出,到了深夜,也有不少出租车光顾他的生意。刘某有啥“门路”?
原来,某石油公司销售员石某为谋私利,从去年9月开始,在明知刘某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情况下,仍四次提供提油单,将30余吨成品汽油以每吨不低于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涉案金额达15万余元。之后,刘某租赁油罐车提油,再灌入改装后的“加油车”里,通过私装的加油设备为他人加油。今年1月,两人被抓获,最终两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检察官释法
倒卖汽油后果真有这么严重?检察官从三个方面给出解释。首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而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早已被收录进2012年《危险化学品名录》。因此,汽油是国家通过相应的经营许可制度对其限制买卖的物品,无证经营汽油便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其次,汽油属成品油,而我国对成品油经营也实行许可制度。刘某在既无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也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购买和销售汽油,石某作为正规石油公司的员工,在明知国家对汽油的购买及销售有严格规定的情况下,仍将汽油销售给刘某,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成品油经营管理制度,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最后,社会危害性方面,汽油属于低燃点易燃危险化学品,刘某私自改造面包车,自行购买及销售汽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运输条件,对汽油销售地点周边的居民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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