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中国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进一步约束“霸王条款”

2018年08月28日 A07 :法治中国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76

  □据新华社报道

  消费者经常遇到这类现象:一些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用来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被称为“霸王条款”。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服务意识不强,“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合同编草案,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草案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编草案这样规定,是对现行合同法合理规定的保留和延续,也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说。

  电、水、气、热力及公共运输,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需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也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体现,关系到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牵涉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孟强表示,这类合同的服务提供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也就是不得拒绝客户正常的、合理的缔约请求。现行合同法只规定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于电、水、气、热力等合同中的服务提供者并未作出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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