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刘先生
投诉时间:8月10日
今年3月28日,我通过某租车中介公司租赁“一嗨”的车子3个月,双方签了租车协议,其中约定租车有效期到今年6月25日。我当场支付给中介押金12000元、一个月租赁费6000元和管理费2000元,共计2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剩余两个月租赁费的支付时间分别为4月28日、5月28日。然而4月初,也就是我租车不到一个月的时候,我突然接到中介公司安先生的电话,称该车子不能出租了,因为该车子存在被交警处罚的危险。由此我不敢再继续支付4月份的租赁费。
5月15日“一嗨”工作人员以我没有按照合同日期交下个月的租赁费为由,强行收回车子。中介公司也告知我终止租车协议,并声称押金、租赁费和管理费都不退。
我认为,这是中介公司的霸王条款,合同中仅写明管理费一概不退,现在我车子还给你了,12000元的押金理应退给我,但我的要求遭到中介公司的拒绝。
我多次交涉无果,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希望能帮我维权。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到租车中介公司的安先生,但当事双方对事件的描述有分歧,一方称没有违约,一方称违约了。
据安先生介绍,刘先生没有按照合同按时交付下个月的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合同上写明,如果违约,直接收回车子,不退还任何费用,他们是按合同办事的。而刘先生则表示,4月28日未支付租金是有原因的,因为对方告知他该车不能出租了,才导致他不再继续交租金。
针对刘先生的说法,安先生辩称,他没有说不能出租,只是劝退,并强调他有劝退的权利。
消保委工作人员经仔细分析刘先生的遭遇后认为,中介公司租赁车辆的“套路”显现出来,刘先生或一开始就已进入了对方设的圈套。
“协议写明没有按时交下个月的租赁费就视刘先生违约,一旦违约,所有费用一概不退,包括押金、租金及管理费。”消保委工作人员分析认为,租车中介故意早早告诉刘先生该车有被交警处罚的危险,貌似出于“好心”,示意其不要继续租了。当刘先生听信中介的“忠告”,不续交租金时,由车辆所有人直接强行收车,而租车中介便可以刘先生违约为由,扣掉所有费用。
经过浦东新区消保委多次调解,中介公司依然拒绝退款,刘先生表示将会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权。
消保委表示,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关于汽车租赁的统一法规政策,来支持行业发展或对该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以致出现部分汽车租赁企业管理粗放、租赁车辆不能按期维护和检测及车辆技术状况不明等诸多问题。所以,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需租赁车辆,一要仔细研究租赁合同,比如遇到交通违法、车辆故障、车辆事故、中途解约等情况下双方如何分担责任等; 二是对车辆的资料和车况进行查看,并要有书面的、正规的交接材料; 三是在与对方交流中,重要信息应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材料,对口头的承诺等需仔细辨别,不可偏听偏信; 四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切莫随意违反约定,以免因自身违约遭受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租车中介告知刘先生该车不能租了,导致刘先生没有续费; 就算刘先生违约,除了扣管理费2000元,还要没收押金12000元,这样的约定合法吗?我们来看看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的分析。
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就刘先生的遭遇而言,如其所述属实,基于租车中介明确告知刘先生“该车不能继续出租的”,且刘先生本身并没有主观违约的故意,因此刘先生未及时续费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违约,更不应承担未及时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租车中介所实施的‘劝退’或‘告知不能续租’的行为而言,明显是诱导刘先生不续费,之后却又以刘先生未及时续费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其动机与行为显然不当。”金玮律师明确表示,租车中介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刘先生非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应该是租车中介应向刘先生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最终认定是刘先生违约的话,租车中介一概没收管理费与押金的做法也显然欠妥。”金玮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有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远高于租车中介的实际损失,因此也应依法予以调低。“租车中介应在扣除合理金额的违约金后,将余款退还给刘先生。”
金玮律师特别提醒,如接到租车中介所谓“善意”的通知,可要求其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通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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