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法院驳回起诉判不欠款 对方仍不依不饶怎么办

2018年08月28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259

  □记者 王建慧

  

  郑某是某装修公司的一名装修工人,被公司辞退后心存不满,声称公司负责人李先生欠了他的装修材料款。起诉法院被驳回后,郑某以贴大字报的方式对李先生多次骚扰,给李先生精神上造成很大的伤害。遇到这样的无赖,李先生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表示,当事双方都应当尊重法院判决,尊重法律。郑某的无理取闹行为已侵犯了李先生的名誉权,李先生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责任。

  同时,李先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郑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向郑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事由】

  李先生是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其手下有一工人郑某,因为发现其有“吃回扣”的情况,因而被公司辞退了。郑某被辞去后心怀不满,他认为李先生还欠了其垫付的装修材料款。但李先生认为,所有装修费用均已结清,并没有欠其任何款项,但是为了息事宁人,李先生给了郑某10000元了事,让他今后不要再来骚扰了。

  可没想到郑某得钱后,仍然纠缠不休。遭到李先生的拒绝后,郑某查到李先生的住处,并在李先生居住的整栋楼,挨家挨户贴大字报及标语,内容都是:“×门牌号李××拖欠装修材料款3年不给,丢人!”这一行为给李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

  后来,李先生让他起诉,结果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先生以为他不会再来纠缠了,可是郑某仍然不依不饶,继续贴大字报和标语,严重干扰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和孩子的学习。

  为此,李先生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结果也未得到妥善处理。

  【分析】

  那么李先生如何才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是否能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我们请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作一分析。

  崔瑶律师告诉记者,郑某认为李先生拖欠装修材料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先生让其起诉法院,通过诉讼查明事实确定责任,这一做法完全正确。“现在,郑某主张李先生支付装修材料款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被驳回,其应当尊重法院判决,尊重法律。”

  “在法院确认不欠款的情况下,郑某仍在李先生住处贴出大字报和标语,相关内容不符合事实,并因此对李先生的名声以及他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崔瑶律师认为,郑某的行为已侵犯了李先生的名誉权,李先生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责任。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承担侵权责任。

  李先生是否可以主张郑某赔偿精神损害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崔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将会结合郑某的行为以及对李先生造成的实际后果,酌情确定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具体数额。

  丈夫擅自将轿车送人

  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

  我跟我丈夫自去年7月吵架后一直分居至今,但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近期听亲戚说,他将我们共同拥有的一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价值约10万元)赠与了他的朋友,而且他朋友明知道我们正在闹矛盾。请问没有征得我的同意,他的这种赠与行为有效吗?我能将车要回来吗? 覃女士

  【解答】

  覃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与丈夫共同拥有的小轿车属于价值较大、非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对小轿车的处理应当尊重双方的意见协商决定。现您的丈夫在与您分居期间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将机动车赠予其朋友,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受赠方,也就是您丈夫的朋友,明知道你们夫妻闹矛盾,这意味着你们夫妻之间可能不能通过协商有效决定家庭财产的处分,那么当您丈夫赠予其机动车时,他没有理由相信这是你们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据此,我们认为,您丈夫擅自将小轿车赠予他人的行为无效,您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小轿车。

  购物撞上玻璃门受伤

  超市是否应该作赔偿

  我去某大型超市购物,进门时超市感应门没有及时打开,再加上是个玻璃门,很干净,也没有标识,不小心一头撞上了,当时流血不止,被送到医院缝针治疗。请问超市是否应该对我的损伤作出相应的赔偿? 刘先生【解答】

  刘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您的陈述,我们认为,超市将玻璃门擦拭干净本是一件值得赞扬的行为,但超市也存在疏忽:第一,超市忽略了玻璃门干净的同时会让人误以为没有门,从而容易撞伤,因此超市有义务贴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玻璃门的存在;第二,对于玻璃门的启闭功能,超市有义务每天检查,一旦发现有感应障碍等故障应及时联系维修,并在门上贴出警示标志。这些是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遗憾的是超市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您受到伤害,超市对您的受伤是有一定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看您是否具有过错,因为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走路时应保持对周边环境的注意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比如看着手机走路或者只顾与同伴说话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也需要为损害的发生承担后果。

  父子同住单位公有住房

  父亲去世儿子能否继承

  老张和小张是父子俩,多年来两人相依为命,共同居住在老张承租的单位公有住房中。去年老张去世了,小张继续居住在以父亲名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并以父亲的名义继续交纳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用等各种房屋费用。

  一天晚上,小张观看继承纠纷的普法节目后,深有感触。第二日便到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继承老张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小张信心满满地称,母亲已经去世,自己是这套房子的唯一继承人,继承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小张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继承老张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呢? 王先生

  【解答】

  王先生,您好!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可以按照各地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成为新的房屋承租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小张所说的公有住房在上海,那么小张可以依据上述条例规定,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同时也是老张唯一的直系亲属,向公有住房的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

  夫妻不和欲协议离婚

  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我的闺蜜和他丈夫感情不和,正在考虑离婚。双方生有一女(未成年),男方同意离婚,也同意女儿跟随我朋友生活,但未能就如何承担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现在,我朋友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孩子抚养费包含哪几项?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能否要求对方一次性给付? 甘女士

  【解答】

  甘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就您的提问回答如下:1、抚养费一般由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组成。子女在生活中发生必要的开支,比如重大疾病的治疗费、教育费等,超出了原抚养费数额,子女仍有权向父母任意一方主张;2、您的闺蜜与其丈夫未能就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综合双方收入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抚养期限以及子女实际需求等因素后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具体数额,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比例确定;3、通常抚养费是按月给付的,如果双方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能够达成一致且有实际支付能力的,可以予以支持。

  交通肇事忙于救伤员未拨打“110”算自首吗

  我丈夫是一家工厂的工人,一周前的中午他去工地送货,但与其搭档的司机小刘临时有事。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他无证驾驶该货车向工地送货。不料,途中将路人吴某撞倒,造成重伤。事发时他当即拨打120,并与急救人员一同将受害人送到医院,但忘记拨打110。不幸的是,被害人吴某受伤较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日,我丈夫在医院被警方直接带走。经事故责任鉴定,我丈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我丈夫拨打120急于救人却忘了拨打110报警,可否构成自首的情节? 龙女士

  【解答】

  龙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如具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您丈夫交通肇事之后虽然拨打急救电话,以减小损失救治伤者,但他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报案,也没有呆在现场等待,因此您丈夫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不符合自首条件。但鉴于您丈夫的表现:(1)积极救治伤者以致忘记拨打报警电话;(2)您丈夫因护送伤者到医院而离开现场;(3)没有离开医院。

  我们认为没有及时报警是有一定原因的,法院审理后有可能会根据具体事实,酌情作出从轻处罚。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王建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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