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诈骗“套路”防不胜防 小心!

2018年08月28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892

  刘欣楠 制图

  □法治报记者 刘海

  

  关于套路,曾有人调侃,我走过最长的路,是你的套路; 也有人呼吁,少点套路,多点真诚。现如今,大家对电信诈骗等新型诈骗套路已越来越警觉,对传统诈骗方式嗤之以鼻,觉得自己肯定不会上当受骗。

  不过,“满口话”可不能说哦。今天,我们邀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来分析几起诈骗案件,通过对案例的点评,检察官提醒大家:诈骗套路千千万,每一样都不能忘。

  【案例1】

  热心邻居竟是骗子

  骗取老人养老钱款

  被害人李老是一位年近八旬的独居老人,子女均居住在市区,很少来探望。被告人朱某与李某租住于同一小区的相邻楼栋,相识多年,常去李老家串门。双方在闲聊中,朱某得知李老想申请廉租房,并想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随后,朱某利用老人对自己的信任,谎称能找熟人帮忙申请廉租房、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于2016年间先后以需要请客送礼、交纳保险金、房产税等名义,骗取李老钱款共计2.3万余元,导致李老生活难以维系,求助邻里和子女。至此,朱某行骗的恶行才浮出水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朱某诈骗李老钱款2.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陆蓉蓉点评】

  好逸恶劳,坑蒙拐骗,特别是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情理不容,难逃法律制裁。我们的社会、家庭也应该多给老年人一些关爱。

  新修订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将“常回家看看”首次写入国家法律,就是要通过法律规定引导社会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关心老年人精神生活。特别是子女,要多倾听老年人心声,满足老年人需求,让老人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依靠亲人帮助解决,让老年人真正可以老有所依。

  【案例2】

  陷“情网”原是骗局

  谎称投资多次借款

  被害人唐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也是一位带着儿子生活的单亲妈妈。2013年1月,无业人员曹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唐某,谎称自己是船厂职工。由于认为曹某有固定工作,又得知其父母从事房屋中介,唐某便对曹某产生了信任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曹某对唐某及其儿子照顾有加,进一步取得唐某信任。随后,曹某以“承包建筑项目工程、购买建筑材料”等理由先后多次向唐某借得24.9万元。其中,23万元为唐某从其姐姐处借得,1.9万元为唐某从其母亲处借得。

  为了规避诈骗事实,2014年9月,曹某与唐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同年12月起,唐某发现曹某到期不还钱,还四处躲避。经多次交涉未果,两人于2015年9月协议离婚,同年10月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曹某仍有10.7万元未归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在上海市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刑法》 第26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因曹某诈骗钱款10.7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李云平点评】

  一是情感归情感,金钱归金钱。古语云: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感情交往中,小额消费不计较,大额金钱往来一定要问清来龙去脉。需要用金钱来维系的关系一定不会长久,情感上的付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金钱掺入其中。

  二是遇事多问为什么,莫将痴心错付。恋爱中的对方,若不是为你付出,而是不断索取,那就要当心了。当你理智地思考这些问题时,感情诈骗就会远离你。

  三是遇到疑点及时报警。及时报警有利于被害方及时止损,也有利于警方收集、固定证据,更好地查明事实。

  同时,检察官特别提醒:妄图以感情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分子,在结婚之前、同居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另一方财物的,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多么高明的诈骗手段,在法律面前终究会露出原形,受到严惩。

  【案例3】

  租房人成了产权人

  伪造产证出售房子

  2016年12月,购房者沈阿姨经人介绍,看中了崇明某农场的一处房屋,与房主徐先生谈好房屋总价后,向其先后支付了9万元定金,徐先生便将房产证交给了沈阿姨,并约定3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3个月后,当沈阿姨拨打徐先生的电话时,对方却说沈阿姨找错了人。沈阿姨拿着房产证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原来,所谓的“房主徐先生”,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而是借住人。为了归还赌债,他办理了假房产证,向沈阿姨虚构了出售房屋的事实,骗取定金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合同诈骗数额超过2万元的,即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的合同诈骗数额为9万元,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官蔡震宇点评】

  房产交易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流程,交易周期长、手续多,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检察官提出“买房三步走”可以帮助大家尽量避开那些买房过程中容易踩到的“坑”。

  一是要看“名字对不对”。购房者与房主签房屋买卖合同时,要认真核对房主的个人信息和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信息。房产证上有几个产权人,产权人是不是全部到场,到场的“房主”与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不是同一个人,房产的地址门牌、房主身份证号码这些细节都要一一核对清楚。

  二是要查“产证真不真”。购房者确定购房意向后,要第一时间在房主的陪同下到房产交易中心核实房产信息的真实性,也就是俗称的“拉产调”(即产权调查)。房主向购房者交付了房产证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查验一下房产证的真伪。此外,还要查清房产是不是存在按揭、抵押、查封等重要信息,避免因卖家刻意隐瞒而买到“问题房”。

  三是“资金要安全”。房产交易往往涉及到大额资金的交接,由于房产过户存在一个提交过户申请(也就是俗称的“网签”)到发放新产证的交易周期,卖家会担心交了房子拿不到房款,买家会担心交了房款拿不到房子。

  检察官提醒,从2017年开始,本市房产交易中心推出了房产交易的第三方资金监管服务。购房者与房主可以约定,将购房款存入双方认可的资金监管账户,等到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再由监管方将资金转入卖家的个人账户。这样,买家就不用担心在房产过户前自己的房款打了水漂; 卖家也不用担心在房产过户后自己的房款无处追讨。

  【案例4】

  公交洗车工竟成HR  

  以招聘为幌子骗财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谎称自己在公交公司办公室工作,以介绍被害人到崇明公交公司工作但需送公司领导红包为由,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7万元。其间,吴某某通过伪造与公交公司人事主管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获得被害人信任。

  后经查明,崇明公交公司在此期间并无招聘计划,被告人吴某某仅为崇明公交公司原洗车工,且已于2016年10月辞职。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50000元。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67000元,属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施捷辉点评】

  诈骗犯罪往往基于受骗者贪财、走捷径的侥幸心理,通过编造谎言、冒充身份等手法,获得受害者信任,进而骗取钱财。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应聘工作时,一定要选择正规途径,同时要仔细甄别,不要听信所谓的“找关系,送红包”的说法,不要寄希望于走捷径,避免掉入“招聘诈骗”的陷阱,从而遭受损失。比如,本案中,被害人只需查一下公交公司是否有官方招聘,便可避免被骗。

  【案例五】

  谎称能够买到沪牌

  虚构事实骗取钱财

  2014年8月,黄某得知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陈某欲拍一张上海市区车牌,便向其谎称,有亲戚在做二手车生意,能以6.8万元的价格帮陈某购买到上海市区车牌,后黄某再次联系陈某,并让陈某将上述钱款汇入一银行账户内。

  随后,陈某分两次将6.8万元汇入该账户。汇款后,陈某多次催促黄某,但迟迟没有得到黄某办好车牌的消息,这才意识到被骗了,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黄某并未帮助陈某办理上海车牌,而是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本案中,黄某以托人办理上海市区牌照为由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陈某陷入错误认识,被骗68000元,属“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助理赵美娜点评】

  众所周知,上海私家车的保有量早已超过300万辆,本市从1994年就开始对私车牌照进行市场化配置。2018年以来,沪牌的中标率一直在5%左右,有民众将拍沪牌戏称为“全民网游”。不法分子看中了“商机”,以代拍牌等方式行骗,检察官特别提醒公众要注意防范。

  一是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近年来,“拍沪牌”投标人数庞大、中标率低,于是就有很多人去寻找便利途径,例如本案中的熟人代买车牌、当然还有代拍公司和网上黄牛等途径,但是很多人不辨真伪,最后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广大民众要提高安全意识,擦亮双眼,绝不能为了尽快拍到沪牌,就轻信有熟人或其他便利渠道可以代拍或购买到车牌,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二是应遵纪守法,按规办事。拍沪牌,需到指定场所购买标书并经审核后到指定网站进行投标。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现有多家国拍中心,大家可以就近预约,经审核基础资格,查验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资料后,领取投标卡,待反馈核实结果后至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网投标即可。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轻信黄牛或熟人可代拍车牌,这样可能导致既没有拍到车牌,又损失了钱财。

  三是迅速报警,及时止损。当意识到自己已经被骗之后,应及时报警,将已有的证据上交给公安机关,让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惩治。同时,也要提醒自己身边的一些亲属朋友,让更多人了解拍车牌的正规渠道,提示那些找黄牛、熟人代拍车牌的朋友警惕其中的风险,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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