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亲姐妹本应相亲相爱,然而为了一套房子,却反目成仇,多次闹上法庭。日前,双方再次来到法庭,这次是妹妹咬伤了姐姐,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判决妹妹赔偿姐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168元。
陈阿姐是陈阿妹的亲姐姐。1994年10月,两姐妹的父亲作为承租人的一套房屋动迁了,父亲与陈阿妹夫妇三个人作为被安置对象,受配到了位于宝山区的一套公房内。
1999年,经父亲与陈阿妹夫妇协商一致,同意由陈阿妹买下公房的产权。此后,虽然陈阿妹成为了房屋的产权人,但房子一直由父亲和陈阿姐居住。2013年2月,父亲去世后,姐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搬走。2017年,陈阿妹将姐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搬离。同年4月,宝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阿姐将房子返还给妹妹。
陈阿妹本以为事情已了,便打算将房屋出售。2017年12月的一天,陈阿妹和房产中介以及看房人到达该房屋时,陈阿姐夫妇却突然出现。姐妹为房争执不休,进而演化成了一场肢体冲突。其间,陈阿妹咬了姐姐,造成姐姐右手皮肤及拇指受轻微伤,后来公安人员赶到之后制止了双方的争斗。这次,陈阿姐将妹妹告上了法院,要求妹妹赔偿因咬伤导致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
庭审中,陈阿妹辩称,咬伤姐姐是事实,但那是情急之下的举措,且自己已受到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此对姐姐主张的损失,仅同意承担医药费,其他费用均不同意承担。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阿姐和陈阿妹两姐妹因房屋权属问题产生矛盾由来已久。事发当天,姐妹俩均未能冷静妥善应对,以致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姐姐被咬伤,双方均负有责任。宝山法院综合考量纠纷起因、经过等情况,酌情确定妹妹承担55%的责任,姐姐自行承担45%的责任。法院判决妹妹赔偿姐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2168元,姐姐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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