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本是“爱花”之人 奈何要当“偷花贼”

2018年09月07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87

  □见习记者 王川 通讯员 金剑轩

  本报讯 爱花养花固然是一桩美事,可为满足自己“爱花”私欲而走上犯罪道路却有些得不偿失。近日,喜爱花草的男子盛某某打着“爱花”的名义,数次盗窃他人家中盆栽40余盆,并养植于自己家中。日前,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盛某某提起公诉。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盛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早上起来一出门就发现家门前的盆栽又不见了,这都是第5次了。”2018年5月的一天清早,民警接到了被害人郭女士的报警电话,称其摆放于家门口的盆栽自2017年9月起就屡屡被盗。

  接到电话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盛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随后移送至金山检察院。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向检察官交代了自己因私欲盗窃他人盆栽的犯罪事实。

  “我平时一直很喜欢花花草草,却不想花太多钱购买。2016年5月一天夜晚,我下班回家看到路边一户人家的门前摆放了一盆挺好看的盆栽,就起了歪念,趁着天黑周围也没人,就把那盆盆栽搬回了家。”盛某某说道。第一次盗取盆栽就成功得手,他越发胆大起来,在随后的数月间,盛某某便常在深夜出门游荡,看到他人门前有好看稀有的盆栽就盗取回家。直至被抓获,盛某某共盗窃多肉、绿植等盆栽约40余盆,所盗盆栽均被其养植于家中。

  日前,金山检察院依法对盛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金山法院支持该罪名指控,以盗窃罪判处盛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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