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对于刘先生和某高校来说,2015年的一段100天的行踪成为了双方的“罗生门”。因为被认定连续旷工,刘先生被某高校“炒了鱿鱼”。不服单位的决定,刘先生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就职于上海某高校的刘先生被单位认为连续旷工而除名。刘先生称原单位在2015年12月以旷工为由认定自己自动离职,并单方面解除与他的聘用关系,他多次与人事处负责人沟通,说明自己一直出勤并无旷工行为,并指出其违法扣发工资的事实,多次与党委书记、校长接洽,遭到拒绝。刘先生认为该单位从2014年3月开始多次违反劳动合同,未与他沟通减少或扣发月工资,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2013年以来通过门禁系统设置阻止他进入实验室和办公室,将办公室换锁,并以安全为由停了自己办公室照明电。为此,刘先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单位公开2015年5月1日至今旷工100天的考勤依据及文件;恢复与自己的人事关系,撤销除名决定; 向自己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按月发放2006年8月至判决时止的工资,同时补发2015年12月至今扣发的工资并赔偿,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补偿精神损失。
而作为被告的高校则坚持认为,刘先生于2015年5月起连续旷工,2015年10月单位依据内部程序进行调查,2015年12月7日解除聘用关系。刘先生应得工资均已足额发放,部分校内工资因未履行教职义务,未支付。且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
据了解,刘先生自2006年8月入职该高校,双方于2014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刘先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根据出入境记录显示,刘先生于2015年3月27日出境,前往美国,2016年4月2日入境。而刘先生为证明其于系争期间一直在大学工作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校园卡、照片等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以及他的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被告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与刘先生的出入境记录相印证,足以证明刘先生这段时间未在被告处出勤的事实,刘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境属于从事被告公务的行为,应属因私出境。而刘先生为证明其未旷工,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材料,均未显示时间地点,无法证明刘先生在系争期间正常出勤的事实,且明显与其出入境记录不符,刘先生关于其一直在被告处正常出勤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刘先生从2015年5月1日起连续旷工超过100天的事实,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
且刘先生于2016年6月28日至被告处签收了除名决定及退工单,双方的争议最迟于此时已经发生,刘先生未在法律规定的1年内申请仲裁,他的请求亦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为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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