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 廖旭东
《民事诉讼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冲突,显然是正当理由,以此为由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法院不应拒绝。
律师靠业务吃饭,没有业务当然会担忧,可要是业务多了,同样也会有烦恼,遇到开庭冲突就是其中之一。
开庭时间由法官决定,当律师收到两张同一开庭时间的传票时,只好与法官联系,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对此,法官态度不一,做法也不同。
有的法官态度很好,对律师说:交一份变更开庭时间申请书过来。收到申请书后,法官会另行安排开庭时间。有的法官则不予理会,理由是:法律只规定法院应该在开庭前多长时间通知律师,法院没有义务协调律师的开庭时间。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 规定:“如果律师无法出庭,法院又不能变更开庭时间的,可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在现实中,若当事人不同意更换出庭律师的话,原代理律师只好解除与当事人的委托,这显然损害了当事人和律师双方的权利。
为解决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有律师曾提出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应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开庭时间与所代理或辩护的其他案件开庭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确定开庭时间。然而,这样的建议根本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采纳。
其实,现行 《民事诉讼法》已明确律师享有延期开庭权。
《民事诉讼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冲突,显然是正当理由,以此为由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法院不应拒绝。
在我看来,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最高院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当律师开庭时间发生冲突,后通知的法院必须变更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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