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

2018年09月11日 A04 :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09

  □记者 刘海 通讯员 黄丹

  本报讯    9月10日下午,上海海事法院召开“航运金融发展与海事司法保障”研讨会,通报了该院2015-2017年航运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推出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新举措。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彤出席研讨会并讲话。上海航运保险、租赁行业协会和保险、租赁公司等企业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上,上海海事法院推出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这项新举措,即融资租赁的各合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以合同附件或者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今后在履行合同,或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的有效送达地址。

  据了解,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债务履行保证人的法人及自然人主体为数较多,法院向以上诉讼参与人送达案件应诉材料时有的会因送达地址问题被退回,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地址再行送达; 有时是他人签收,对当事人能否实际收悉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案件最终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但从公告到正式开庭至少需要三个月时间,案件审理进度严重延迟。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 具有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旦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在诉讼中只需按照该地址送达即可,送达的情况和相应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简化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确保送达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合同守约方的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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