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司机已年满60岁
摔伤要做工伤认定吗
2016年10月,年过60岁的我来到一个配货站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用工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月薪为3200元。今年1月,我站在自己驾驶的货车上接货,一个装布的大包砸到我身上,导致我从车上掉下摔伤,后经诊断为右肱骨内髁粉碎骨折、右侧第8肋骨骨折、头外伤。我住院71天,花医疗费共计11500元,其中老板支付了11000元,并在我出院后又补偿我6000元。当时我感觉赔偿太少,故我没有与其达成一次性结案协议。之后,我单方申请法医鉴定,结论为: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4个月,伤后需一人护理8周。为此,我要求老板赔偿我9万余元,但遭到对方拒绝,其告知我,我与他是劳动关系,应先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现在我对这些程序不太明白,请问我是否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侯先生
【解答】
侯先生,您好!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是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单位主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现您虽为配货站提供货车驾驶服务,每月有月薪约定,但您已六十有余,通常情况下这个年龄属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是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的,而且配货站也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据此您与配货站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老板让您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可能客观上无法实现。我们建议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配货站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走失下落不明
福利院是否要赔偿
我的朋友因为无法照顾其母亲潘某,决定将母亲送往某县民政局开设的福利院生活,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费用,由福利院负责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一个月后,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在吃饭时间未见到我朋友的母亲,后打电话给我朋友告知其母亲潘某不见了。
潘某从福利院走失后,我朋友及其亲属通过各种方式寻找,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至今仍下落不明。后来我朋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民政局、福利院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738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请问福利院是否需要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莫先生
【解答】
莫先生,您好!您朋友与福利院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就您将母亲送往福利院生活并给付福利院费用进行了口头约定,并付诸实践,故可以认定双方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但您的朋友将母亲送往福利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福利院仅仅是对母亲进行生活上的一般照料,福利院不是母亲的监护人,既没有限制母亲行动的权利,也没有24小时照看母亲行动的义务,因此只有在福利院有管理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您朋友的母亲在没有告知福利院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福利院又及时通知了您,从这个程序来看,福利院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福利院在对老人的照顾过程中或者安全保障中存在管理过错责任,那么就有权主张福利院承担责任。
帮朋友刷信用卡套现
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我是个体工商户,经过申请,我的店铺可以使用银行POS机。几个朋友知道后,想从我店铺的POS机上刷信用卡,然后再让我把刷卡金额返还给他们,他们给我一定的手续费。请问我如果这样做是否违法?段先生
【解答】
段先生,您好!您如果这样做可能会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协议离婚反悔约定
能否重新分割财产
我与前夫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各占50%的产权)。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 《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王某将其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小王,我的房屋产权保持不变,今后房屋的按揭款由我支付。
现在,我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的 《自愿离婚协议书》 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不明,想要撤销该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可行吗? 谢女士
【解答】
谢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至今已5年多,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间要求。且您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自愿合法,亦不属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发现抵押房屋被拆迁
安置房能优先受偿吗
我们农信社2014年6月4日借了20万元给帅某,并与他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到2017年6月3日,同时帅某将自己位于共青城的私房抵押给了我们银行,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并到共青城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我们多次催讨,帅某一直未还款,且发现抵押物不知何时被相关部门拆迁了,赔偿金也早被领走了,其人也不见踪影。但我们发现,他拆迁的房屋补偿了四套安置房,还正在建设中,请问我们农信社能对这些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 林先生
【解答】
林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根据该法律规定,贵社有权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遗憾的是补偿金已被领走,贵社的优先受偿权未能实际得以实现。对于拆迁安置房,贵社未办理过抵押,原房屋的抵押权是不能自动置换到安置房的,因此贵社不能就安置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议贵社通过诉讼方式向帅某主张债权,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建议拆迁部门就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有无尽到审查义务以及其就抵押房屋被拆迁是否具有过错等事实予以调查。
婚后贷款购买房屋
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我与妻子陈某于2014年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起诉离婚,请问离婚时按揭购买的房屋可以分割吗? 黄先生
【解答】
黄先生,您好!首先应确认您与妻子按揭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已取得所有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其次,如果是已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在离婚时您与妻子可自行对房屋权属及贷款还款等问题予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