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综合·庭审

合法利益受损 小股东能干啥?

2018年09月14日 B08 :综合·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55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司法实践中,当不能掌控公司的小股东赢得股东代表诉讼后,其胜诉取得的权利,仍掌握在公司以及大股东手里。此时若公司怠于履行胜诉权,小股东经股东代表诉讼取得的合法权益就难以获得兑现。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在审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中,支持了条件适当的小股东以代位申请执行权,保护了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丙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5%和85%。

  2012年7月,上海一中院受理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赔偿一案。2015年10月,上海一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乙公司赔偿丙公司人民币4亿余元及利息等。

  2017年1月,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案件,要求乙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一中院向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这家公司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丙公司却表示,自己并未要求甲公司代为申请执行,而本案以甲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予以执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执行申请。甲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异议。

  上海一中院执裁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申请执行主体资格。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利益没有直接受到损害,而是由于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胜诉后的权利归于公司。

  本案的执行依据,就是参照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认定甲公司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在执行阶段的自然延伸,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债务人乙公司未履行,在权利人丙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作为权利人丙公司的股东之一,甲公司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应有逻辑。

  因此,甲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办案执行后的利益,应当归属权利人丙公司。上海一中院撤消了该院驳回甲公司执行申请的裁定,案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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