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综合·庭审

网购零件自制枪支

2018年09月14日 B08 :综合·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12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周某通过互联网分别购得高精密钢管、射钉器、消音器等配件及钢珠、火药,并自行组装成枪支一把藏匿于其住处内。

  2017年10月,公安人员根据公安部下发的《网络贩枪案线索》 所载涉枪买家的姓名、电话及收件地址查找至周某住处,周某随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018年4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查获的自制枪支一把、黑色瞄准器一个、钢珠、火药若干,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8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周某:我是通过网购获取的零部件,只是拼装成了枪支,且主动交代罪行,原判量刑过重。

  检察员: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的争 议 焦 点为:

  1.网购枪支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枪支,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2.民警上门抓获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周某:我网购行为合法,组装的枪支在性质上只是玩具,不具有杀伤性,且藏在家中,社会危害性小。

  检察员:周某自行购买零部件组装枪支一把,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周某:我在民警调查时主动交代了组装枪支的事实,行为应当构成自首。

  检察员:民警是在确认周某涉案嫌疑后前往其住处将其抓获,周某当场如实供述,系坦白罪行,不构成自首。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原判定性正确。公安人员系根据线索前往周某住所,其虽当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并非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判根据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吕曌清

  欣法官提示

  除特殊人员外,任何个人都不能私自拥有枪支、弹药。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公民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1支以上或非成套枪支散件30件以上即可入刑,切勿因个人兴趣或一时好奇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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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综合·庭审 B08 网购零件自制枪支 2018-09-14 2 2018年09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