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提货店”帮客人网购 工商部门罚款是否合理

2018年09月18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911

  □记者 金勇

  

  因总公司要求,李先生的专卖店变更了营业执照,新的执照既不包括零售,也没有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在经营过程中,本只应以发货为主的小店,却帮一些客人通过网购方式向总公司下单。工商部门检查后根据相关规定,要对李先生处以5万-10万元的罚款。正在配合整改的李先生觉得自己有点冤,但律师却认为李先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要认为自己“不知道、正在改”就能躲过法律的惩罚。

  

  【事由】

  李先生称自己经营一家合法直销公司的专卖店已经有十几年了。之前营业执照的名称都是某日用品商行,经营范围包括日用品、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小家电等,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且有总公司的授权书。

  2016年底,总公司改制,要求全国的专卖店改成服务中心或服务部。于是李先生的店根据总公司的要求注销了原来的营业执照,并且在2017年1月注册了新的营业执照,地址没有变,但名称变更为某健康咨询服务部。同时,根据公司要求经营范围也变成了非医疗性健康管理咨询,但不包括零售。跟总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上写明,该店负责保管、交付、展示、售后。顾客是通过互联网向总公司下单,而李先生的店只负责配送发货,售后服务咨询,产品展示等。由于有些年龄偏大的顾客不熟悉互联网,他们会要求李先生用电脑帮助其在公司商城上购买商品。给顾客开具的单据上也写明了,该店地址是“提货地址”。因为都是根据公司要求办理的,所以当时并没有去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此前,工商部门来李先生店检查,说店里营业执照没有包含“零售”,属于超范围经营,并且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李先生解释称自己店是负责发货的,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工商部门认可。在解释无效的情况下,李先生又去进行了营业执照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并且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营业执照已经办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也在积极准备材料。但是在工商部门做笔录时,认定该店之前的一年多时间证照不齐全,要罚款5万-10万元。由于自己对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太熟悉,李先生也承认了自身的错误,因此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进行整改。

  现有两个问题,第一,这个店的错误是否是超范围经营和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有没有可能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李先生认为自己并非故意,出事后也积极整改,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分析】

  由于法律里面没有关于“提货点”这一概念,那提货点的性质是什么呢?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的崔瑶律师认为,李先生说自己的店的功能类似于一个“提货店”,主要是负责发货的,也就是消费者购买的物品(含食品)是从生产者处运输到店后,李先生再根据约定时间等待消费者提取,由此该店担任了贮存物品包括食品的工作。此外店里还能让消费者下单付费,虽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但消费者可以同时进行下单、付费、提货,通俗的说就是钱货两讫,这就可以纳入经营销售环节。“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店铺具有下单销售、贮存物品(含食品)的作用。而这两个作用恰恰就属于需要办理零售经营及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职能部门要求补办有关证照的要求并无不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崔瑶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处罚条件,因此,职能部门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尽管李先生再三提到违法并非故意,事后也积极整改,可否因此减轻或免除处罚,“作为一个从事经营,尤其是食品经营的店铺,应当有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去了解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哪些证照,有哪些法律法规操作规范需要遵守,这些规定都是经营过程中最基本的底线,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最低限度保障,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就应该去了解去遵守,而不能在出现问题后以一句 ‘我不知道’来试图减轻责任。”崔瑶律师分析说。

  崔瑶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为了自己的消费保障和健康安全,要记得核验销售者工商执照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接手烟酒行暗门藏假酒

  不知情也要负责任吗?

  我的邻居张先生从上家接手了一家烟酒商行从事批发兼零售,不久,该店被行政执法查获有假冒五粮液26瓶。经鉴定该样酒的防伪标识、商标标识、瓶盖等均不属该公司包装材料,该样酒也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的侵权商品。

  张先生称从上家处盘下这个店时,其不知店中有暗格,更不知暗格中藏有假冒烟酒商品,认为这些假冒烟酒与自己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下张先生还要负责任吗?

  郝先生

  【解答】

  郝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您的朋友张先生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告知自己从上家手上合法取得烟酒行,向行政部门提供来源证明,并提供上家的资料,相信在行政部门会依法展开调查,如能证明张先生对店中有暗格藏有假冒产品却不知情,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影楼拍摄照片

  著作权该归谁

  我朋友小李曾在唐某经营的影楼拍摄了一组个人写真集,当时双方未对写真集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不久后,唐某打算将该个人写真集作为其摄影作品出版。小李知晓后向唐某提出异议,并认为唐某未经其许可不能出版该写真集。唐某则认为写真集由其拍摄,有权自行处置。请问哪种说法正确?

  蔡女士

  【解答】

  蔡女士,您好!您的朋友小李在影楼拍摄的个人写真集,我们认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作品,即小李委托影楼为其以其肖像为主体进行创作的摄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小李和影楼没有对写真集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影集的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鉴于写真集是影楼中的工作人员拍摄属于职务作品,影集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影楼。

  但影楼具有著作权,不代表就能未经许可出版小李的写真集。因为,写真集是以小李的肖像为主体进行创作的,因此小李对于写真集具有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现唐某打算将写真集作为摄影作品出版,倘若出版是为了出售、广告、装饰橱窗等具有营利性目的,则应事先获得小李许可。

  公司要破产了

  工伤人员谁管

  我的朋友聂先生因五级伤残不能上班了,现在公司要破产了聂先生该怎么办?以后公司还会管聂先生吗? 曹先生

  【解答】

  曹先生,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条例同时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聂先生因工伤无法工作,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予以拨付,据此,聂先生可以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致残补助金。

  未婚生子男友逃避

  抚养责任如何认定

  小刘未婚怀孕,但她的男朋友不想要孩子,小刘却想生下来。男朋友和他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经济也来源于他爸爸,他家是做生意的收入虽然很高,但是他爸爸每月就给他6千多元的生活费。

  孩子抚养费的支出数目是看他的收入还是他的家庭情况?他有借口不付吗?他家境比小刘家好,以后为了孩子的长远打算,孩子有可能和他生活在一起吗?

  秦女士

  【解答】

  秦女士,您好!小刘与男朋友没有结婚,如果生下孩子则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小刘和男朋友应协商由谁进行直接抚养,不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承担抚养责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谁也不能逃避。

  如果双方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通常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看,刚出生的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因此一般情况下会由母亲担任抚养方,除非母亲没有抚养能力或者不愿意抚养。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既要考虑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还要考虑不抚养的一方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占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金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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