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受益者补偿见义勇为者家属2万余元。
2015年11月某日,黄某(已刑事处理)与李某因小事在马路边争吵,黄某持已上膛的弓弩意图教训李某,袁某驾车路过,见状下车劝阻。拉扯过程中,袁某被黄某所持的弓弩击中右腹部,受伤倒地,黄某逃离现场。袁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被害人袁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黄某赔偿袁某家属丧葬费、交通费和生活补助费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只交付了1万元,剩余2万余元未予给付。
2017年4月,被害人袁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受益人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袁某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黄某已被判刑,剩余2万余元赔偿款一直未予给付,可视为无力承担,李某在黄某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对袁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故一审判决李某补偿被害人袁某家属经济损失2万余元。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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