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暑而不幸死亡能否获赔意外伤害保险金?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案件。
2017年7月,杨某所在公司为杨某等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定期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2017年7月24日,杨某因中暑于租赁房屋内死亡。杨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杨某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意外死亡保险金40万元。
杨某继承人表示,杨某入职时身体健康,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而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属于疾病身故,应适用定期寿险条款,赔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在家中因中暑死亡,根本原因在于天气太热,是由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而中暑属于突发事故,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内。此外,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也未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在该情形下,应当认定杨某的死亡系意外身故。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继承人意外伤害保险金4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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