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裴先生
投诉时间:8月31日
2005年2月,我小舅子王先生在广发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1年4月27日,共消费10850.34元(不含利息,滞纳金等)。之后,他步入了人生的“低谷期”,仅靠低保维持生计。而恰恰那时,广发银行信用卡丢失了。
去年6月,王先生忽然收到李先生发来的短信称,广发银行已将欠款案委托他处理,目前连本带息欠款总额近26万元。王先生这才隐约回忆起有信用卡欠款一事,但无力偿还。其母亲得知情况后,即与王先生姐姐商量,希望她能出资替弟弟偿还部分欠款,并委托我联系广发银行。
去年7月17日,我联系上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一位张小姐来电称,她是广发银行外部委托的法务部门,还款事项由她接手办理。我提出“1万元欠款6年‘滚’ 到26万元实在太离谱了”,希望能根据王先生实际状况适当减免利息。之后,先后有6人联系我,兜了一大圈仍没解决,最后第7位接手此事的是广发银行资产管理部朱小姐。
去年10月25日,朱小姐来电要求我三天内把减免利息的证明发到她邮箱。于是我把王先生的低保证明、其父母亲均患癌症、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及2017年的住院证明共18份资料,全部发到朱小姐邮箱。
11月7日,朱小姐来电称,证据已经足够,完全符合减免条件,可以让相关领导去审批。她问我,最多能还款多少?我告诉她,愿意支付本金×100%利息,共22000元左右。朱小姐让我等消息,我几次催问,均回答我“别急,有消息会找你的。”
如今,10个月过去了,朱小姐再没联系我,我担心这半年又会“滚”出几万元利息。
◆记者连线
接到裴先生的投诉后,9月7日,记者几经周折联系到广发银行客服中心。分别向值班经理张先生(工号22381)和蔡先生(工号22684)核实情况并提出疑问,信用卡消费1万余元未还,6年后是如何“滚”出26万元的?
蔡先生解释称,银行虽已不用纸质催款单,但每月欠款情况会用短信发到用户手机上。他向记者要了当事人王先生的信用卡卡号,以及朱小姐的联系电话和邮箱,并答应会进一步核查,落实还款方案后尽快给回音。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26万元欠款并不像裴先生理解的那样只计本金+利息,而是包括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甚至还有每月最低还款额递增后产生的违约金。信用卡消费逾期后的还款顺序为:先还利息和违约金,最后还本金。
利息计算方法:当期账单欠款的所有已入账消费,从消费入账日算起,每天每笔×万分之五,逐日计收,直到将当期账单欠款全部还款到账为止。
违约金计算方法:当月最低还款额×5%,系统每月结算一次。比如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逾期未还,第1个月违约金为1000元×5%;如果逾期又未还,第2个月违约金即为2000元×5%,以此类推逐月递增。这就意味着,随着最低还款额的递增,违约金也在递增。
截至记者发稿时,广发银行资产管理部尤经理(工号5489)传来消息:减免方案批下来了,连本带息归还20786元,其它费用均免去。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说法
根据银行方面的解释,这样的“利滚利”和“违约金递增”的计算方法是否合法?我们来听听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的分析。
“王先生未及时清偿银行信用卡欠款及逾期数年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清偿欠款的本金与利息。”金玮律师告诉记者,银行有关滞纳金和利息的主张,其实源于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与持卡人的银行信用卡的相关协议中也予以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有据的,且已形成行业惯例,在几年前多会被法院支持。
不过,金玮律师表示,今年6月6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法院已倾向性认为对于发卡银行所主张的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应作调整,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院对于类似情形的审判观点,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不再需要承担过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金玮律师表示,王先生在清偿欠款本金之外,还应支付“按照不超过年利率24%”的方式计算得出的逾期还款利息金额。如涉诉讼,王先生还有权请求法院调整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等)的计算方式与相关违约金(利息等)金额。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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