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熬夜上网14小时后猝死网吧

2018年10月12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81

  □记者 王川

  本报讯 外地来沪男子李某在本市金山区某网吧上网14小时后猝死,死者父母认为涉案网吧所属的某网吧有限公司违规经营且疏于管理,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7万余元。日前,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网吧方担责10%,支付两原告7万余元。

  李某某和赵某某是死者李某的父母,他们诉称,2018年5月19日19时55分,李某进入被告处上网,至5月20日一直未离开。监控显示李某于5月20日上午9时左右有抽搐行为,此后近5小时内未能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救助,当日14时被发现死于23号机位。确认死亡原因为“猝死”。

  两原告认为,被告网吧违反规定通宵经营,且李某连续长时间在网吧上网,管理人员亦未劝阻或提醒,也未能给予救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诉请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67.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死亡是否与被告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常识,熬夜上网、高度疲劳是造成猝死的可能原因之一。李某熬夜上网将近14个小时,持续时间较长、未得到休息,身心严重疲劳,因此不排除其死亡与长时间上网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李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长时间上网造成的危害及自身的身体状态有一定的认识,应该根据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合理分配上网时间,珍惜自己的生命,不以透支生命为代价来上网,但是李某却缺乏节制能力熬夜上网,身体不适后也未及时休息,导致死亡。因此,李某应对其死亡承担大部分责任。同时,被告疏于巡查,未能履行防范危险的义务,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李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自身过错所致,依法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90%,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责任,支付原告各项损失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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