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10月12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183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杨先生与鑫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业公司)签订 《白马三号基金合同》,确定认购100万份白马三号基金份额,并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入100余万元。后杨先生收到 《白马三号基金确认书》,载明基金成立,存续期限10年。

  2016年8月,鑫业公司出具 《白马三号基金清算报告》,称“XX号基金”于该日终止。几天后,杨先生收到鑫业公司转来的款项24万余元,经查询得知为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其所购基金已被终止。

  2017年4月,杨先生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院认为鑫业公司存在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但考虑到投资的市场风险等,裁决鑫业公司赔偿杨先生损失41万余元。因鑫业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先生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难点

  被执行人拒绝露面且名下无财产

  杨先生:早在仲裁期间,鑫业公司就已悄悄变更股东和法人,并大幅减资,公司账面资金也被转移一空。现在鑫业公司拒绝履行仲裁裁决,我赢了仲裁却拿不到钱。

  法院:经查询,鑫业公司目前尚处于存续状态,但其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负责人一直拒绝露面。同时,以鑫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还有多起,均是由白马三号私募基金产品投资引起的纠纷。

  执行过程

  1、努力查找新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研读《白马三号基金合同》发现,其中关于基金管理人提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约定,即基金管理人鑫业公司将其发行的基金产品托管于深圳某券商,并从托管人处获取产品管理费及业绩报酬。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收入来源,执行法官挖掘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经查询,鑫业公司果然在托管人深圳某券商处还有不少未结算或未清算的产品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2、多措并举做好协助执行人工作。某券商起初出于与鑫业公司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为此,执行法官专程赶往深圳。一方面,向券商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另一方面,释法明理,对其妨害执行的行为予以警告,告知相关的不利后果。

  3、第一时间冻结相关账号。执行法官还第一时间赶赴银行冻结鑫业公司接受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账号,进一步给被执行人以执行威慑。

  执行结果

  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经与某券商多次沟通,某券商终于配合将相关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转至上海一中院指定账户中。2018年7月,包括杨先生在内的涉鑫业公司多个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均如数收到了赔偿款,鑫业公司系列投资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圆满执结,杨先生等多名申请执行人派代表给执行法官送来感谢信和锦旗。(文中所涉公司、基金名称均为化名) 文/叶煜楠

  欣法官提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或者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予以罚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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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8-10-12 2 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