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制定并印发 《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并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程》 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保存的,且在申请之前已经形成的有实物载体的证据,但如果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不适用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可以在案件的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提出申请调查令,并提交申请书、当事人委托书等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案件编号等需要说明的具体事项。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调查令应当载明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编号等内容,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规程》 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效力,有协助调查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义务等,规定代理律师如果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等滥用行为,签发法院可以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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