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主笔闲话

虚假诉讼罪有了“入刑”指引

2018年10月15日 B01 :律师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39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 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日“两高”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明确: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

  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捏造事实既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极行为。

  《解释》 的发布,对于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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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 虚假诉讼罪有了“入刑”指引 2018-10-15 2 2018年10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