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预付消费是一种双赢的交易方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逐步在日常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由于单用途预付卡缺乏监管,没有进行合理管理; 发卡企业商业信用的缺失,导致单用途预付卡市场乱象频发,纠纷投诉不断,亟需从监管预付卡合同、进行信息披露、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制。
【关键词】 单用途预付卡 合同监管 信息披露 信用监管
□谢文俊 郭艳玲 杨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一种典型的预付消费模式。对于商家而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能够稳定客户群体,占据市场份额。对于消费者而言,能获得一定的优惠或折扣。因此从促进消费,保障市场活跃度的角度来讲,预付消费是一种双赢的交易方式。但纠纷也接踵而来,关门跑路、虚假宣传误导、手续不规范、霸王条款限制权利、擅自终止服务等现象层出不穷,并导致娱乐健身、美容美发、餐饮住宿等大量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服务行业的投诉明显增加,暴露出单用途预付卡十分容易成为风险陷阱,亟需对其进行治理。
一、单用途预付卡乱象丛生
(一)“超低折扣”成为消费陷阱
许多商家将“超低折扣”异化成一种“消费陷阱”。一方面,企业在推销预付卡中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办理单用途预付卡之后,一些发卡商家随意撤并网点,甚至关门跑路。另一方面,经营者为持卡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无法向消费者兑现办卡时的服务承诺,进而引发集中投诉。
(二)合同缺乏监管,制定霸王条款
发卡人滥用其发卡优势,设定变化万千的霸王性条款; 滥用其已经预先占有资金的优势,滥用在经济上的主动权,在随后的消费活动中随意降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三)单用途预付卡异化成融资工具
许多企业把原来增加客户体验的营销方式逐渐异化成圈钱融资的途径,单用途预付卡社会系统性风险激增,金融的杠杆比例在增加。基于微信等移动端的卡券应用大大便利电子卡的充值、售卖、转赠和消费,进一步增强了预付卡资金融通能力。
(四)单用途预付卡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许多企业超偿付能力发卡成瘾,名为发卡,实为集资,商家肆无忌惮吞噬卡内残值,将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模式进一步演化成一种非法集资的模式。
(五)无序发卡致行业发展偏离正常轨道
如果不发卡,商家有可能丧失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的优势,甚至有的企业已经陷入到了开店——发卡——再开店的怪圈。
二、规制措施
(一)完善单用途预付卡合同监管
1、设立预付卡合同事前审批制度
将单用途预付卡合同规定为发行资格审查所需递交的必备文件,通过立法要求“企业申请发行预付卡时应当同时递交预付卡合同文本,合同不得包含不平等的企业单方免责条款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不合理条款,如果发现文本合同不符合法定标准,可责令申请者限期进行修改,拒绝修改或者修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可否决其申请并禁止发行预付卡”。
2、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次,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合同的内容,我们可以将合同内容分为必须、禁止和可以记载事项三类。其中,必须记载事项主要有发卡人名称及地址、发卡时间、面值、有效期限、使用范围、经营者违约赔付标准、消费者可享受的优惠内容、充值次数、挂失补卡程序、债务履行担保方式、投诉维权途径等。不得记载事项主要包括概不退卡、不办理挂失、过期无效、余额不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享有、商家享有单方解约权,以及显失公平和含有欺诈意图的事项。可以记载的事项是指除必须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以外的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
(二)建立企业经营信息披露制度
1、拓宽信息获取渠道
首先可以由行业组织牵头开通预付卡商户微信服务平台,监管机构可以在平台上发布预付卡发行方的备案信息,消费者组织可以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其次利用网站、移动终端软件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使消费者能够实时查询到发行人的备案编号、季度备案状态、服务评价等信息。
2、建立售卡前信息披露制度
规定售卡时商家须向消费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应设定举报期限,如果有人对评估意见书存有异议或者认为真实情形与意见书内容不相符的,可以在信息披露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审批机关进行举报,赋予消费者一定检举权。
3、建立发卡企业经营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建立发卡企业定期报告制度,将企业近一年、半年或季度内的盈利亏损的详细状况进行报告。第二,建立临时报告制度。发卡企业在作出有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制定临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该重大经营事项的具体内容。
4、健全业务投诉信息联动监管机制
建立主管部门的发卡业务信息系统监管平台、“被动”投诉信息预警、“主动”网格化现场巡查相结合的联动监管机制,通过经营者发卡行为(系统)必须与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对接,对经“12345”市民热线、“12315”消保热线、信访等渠道收到的投诉信息和网格化现场抽查的信息联动监管。
(二)建立信用档案,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记录发卡人的基本信用信息,对发卡人的风险变动实施动态监控; 当监管部门掌握的特定商业预付卡相关信息足以危及购卡人或者持卡人的权益时,监管部门应披露信息。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发卡人的信用档案,完善“黑名单”制度,将发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三)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1、建立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的经营者,采取提醒、警示约谈等督促其及时整改。对发卡后“跑路”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者,要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实施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综合惩戒。
2、健全行业信用约束机制
要引导行业协会优势,根据单用途预付卡消费中容易出现的矛盾纠纷制定相应的行业公约,及时介入消费纠纷; 监督和规范会员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推动行业内诚信自律; 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指导,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管理培训,让诚信制度内化为会员企业的交易准则和秩序。
“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成果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法治报社 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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