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警惕“内鬼”动了单位的“奶酪”

2018年10月16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606

  资料图片

  人们都知道拿了公款和公物是贪污,与“公”沾边的钱和东西不能拿。其实,非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在单位还是企业,贪念一起,很容易坠入犯罪的牢笼,不是自己的“奶酪”千万动不得。

  本期“专家坐堂”通过一些案件警示大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时尝到了甜头,但早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得不偿失。

  【案例1】

  客户公司一起骗

  2016年7月,被告人骆某跳槽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作为在业界摸爬滚打多年的老手,他很快就为公司谈下了几笔生意。不过,从经手的第一笔生意开始,骆某就伸出了“黑手”。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骆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客户按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交给公司的办理按揭所需费用后占为己有,一直未上交给公司。此外,他还以办理购房手续为由,以收取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名义,向客户收取一些跟房产交易看似相关的手续费用,多次诈骗客户钱财。在5个月时间里,他作案7宗,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402100元,实施职务侵占涉案金额67900元。

  因房产交易迟迟没有进展,客户到骆某所任职的房产中介公司讨说法,加上骆某在事发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房产中介公司和客户才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2017年5月1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骆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面对指控,被告人骆某承认确实向被害人收取过这些费用,但辩称部分费用是根据当时交易情况来收取的,比如赎楼费; 有些费用是为了防范买卖双方扯皮而先收取的,比如保证金。而收取的这些钱,他已经将部分交回了公司,没有上交部分属于提前收取后由自己保管的。

  当公诉人问骆某公司是否明确授权其代收费用时,骆某回答没有,称作为房产中介公司,有点流动资金是业界惯常做法,因为公司老板跟他是朋友关系,加上当时公司刚成立,所以在账目要求上并不严格。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将所有犯罪事实认定为合同诈骗不当,经查,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按揭所需费用由买方交于经纪方,被告人骆某向被害人收取该费用后,应上交给公司却未上交,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官点评】

  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本案,主审法官建议房产中介公司应完善财会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真正做到诚信经营。其次,对买卖合同范本中必要的风险告知、付款须知等内容,应当放在醒目位置,让购房者知悉。

  另外,许多购房者对房产中介收取相关费用缺乏应有的警惕。本案中,被告人收到客户各种款项后,所提供的收据没有盖公章,甚至有一宗案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其向别的房产中介公司借来的,客户也没有提出质疑。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是一件大事,应当高度谨慎、万分小心,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找正规合法的中介公司; 二是谨记合同相对方是中介公司,而不是公司老板或业务员个人,要确保支付路径的安全,把相关的款项支付给公司财务人员或转账到对公账户,并要求公司出具发票或收据,切不可支付给员工个人; 三是要认真审查合同,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谨慎甄别、确认,对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不能轻信,对不合理的费用要敢于提出质疑。

  【案例2】 店长侵占千余张充值卡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手机配件和充值卡的公司,除了总店之外,还开有多家分店。郑某是这家商贸公司分店的店长,负责分店的全面工作,包括产品营销、商品保管等。郑某先后五六次从总公司领取1千多张总价值11万余元的充值卡,陆续将这些卡卖到卡市。然后,登录网上某个赌博赢利网站,拿卖卡“赚”的钱去赌博。但事与愿违,这11万多元,加上其每月的工资全都赔了进去。

  总公司派人到郑某所在分店盘点库存情况时,虽然店内1千多张充值卡已被郑某私自出卖,但郑某谎报了应有库存数目,掩饰了自己侵占充值卡的行为。之后,总店发现这家分店充值卡库存数量较多,要求郑某将部分充值卡退回总公司。拿不出充值卡的郑某只好关闭手机,逃走了。

  【检察官点评】

  对于公司某些业务负责人来说,万万不可监守自盗。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时尝到了甜头,但早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得不偿失。同时,财富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切莫寄希望于通过赌博一夜暴富。赌博行为害人害己,大家一定要远离各种网络赌博!

  【案例3】 工资之外的“生财之道”

  吴某是一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主管。由于销售业务的需要,吴某经常需要从公司财务中支取一定数额的钱款。这种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使得吴某开始谋划一些能给自己带来额外收入的“创收”手段。

  一天,吴某从公司财务中领取了1500多元,作为给促销员办卡的费用,然而吴某并没有将钱实际用于促销员办卡,而是入了自己的“私囊”。尝到甜头的吴某开始一发不可收拾。接下来,吴某又以为某大货场提货押金为由,从公司领取了一张3万元的转账支票。此次业务共销售了11000多元的货物,吴某先将销售所得的货款上交给了公司,之后公司又让吴某将这些销售所得货款返还给货场。然而,经过公司与货场核实发现,货场已经从之前的货品押金中抵扣了这部分货款,并将剩余押金存入了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而吴某既没有将货款返还给货场,也没有将货款上交给公司。

  之后,公司再次打算在某货场做促销时,吴某又从公司支取了2万元现金。但是后来,公司取消了这次促销,而吴某没有将2万元现金交给货场或返还给公司。吴某先后四次利用自己作为业务主管经手销售款的便利条件,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累计数额3万多元。

  【检察官点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幸福的生活要靠勤劳的工作去创造,通过自己努力得到的钱,花的时候才能心安理得,所以大家应该取财有道,万万不可动歪心思,走所谓发家致富的“捷径”。

  【案例4】 私扣营业款讨好男友

  大学毕业的刘某经人介绍到一家影城担任经理,负责监督影城营运工作及收取影城当天现金营业款。某日,刘某在玩CF射击网游时认识了家在哈尔滨的男网友王某。两人见面后,都有好感,迅速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王某还送给刘某一条手链。之后,王某说自己得了阑尾炎,要动手术,刘某就从公司拿了1万多元去哈尔滨,可王某根本没病,但这些钱还是留给了王某。刘某称就是因为对王某很有感情,感觉不给他钱两人可能就会分手,才一时糊涂拿了公司的钱。

  刘某断断续续收了10天员工上交的影城营业款,约110万元,均没有按照规定存入银行,也就不能持银行开具的存款单据及流水账到影城出纳处核对。刘某侵占单位的这110余万元,除了3万元左右给自己买了一些高档包之外,其余基本上都花在了男友王某身上。

  【检察官点评】

  网络交友一定要慎重,当对方以自己或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等理由借钱时,不可轻易答应,尤其是当对方借款数额较大或多次借款时,要提高警惕。万万不可被“爱情”冲昏头脑。

  【案例5】 副队长“越俎代庖”

  汪某是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副队长,该公司承担了一家企业的保安业务,组织100名保安提供安保服务。按照公司规定,应该由队长程某每月到某企业领取保安服务费,然后交回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但是,由于程某懒惰,工作并不积极,常常是副队长汪某定期到某企业领保安费。汪某私自从某企业领取了两个月保安费。保安费为支票,共计23万元。汪某领取了支票,却未交到公司,而是将支票给了一家认识的公司,并将23万元的支票金额提现。之后,手机关机失踪了。

  【检察官点评】

  工作中要养成好习惯,凡是能自己完成的工作尽量不要让别人代劳。尤其是当涉及钱财往来时,一定要谨慎,千万不可一时偷懒而因小失大,否则后悔莫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报综合报道)

  相关提示

  职务侵占的行为,首先使得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遭受到了损害,其次又会影响到公司、企业资金的运转,进而影响公司、企业的经营,甚至会因此损害公司、企业的市场信誉。因此,检察官提醒一些经营单位,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资金、财产遭受损失:

  1、要加强对涉及财产、现金管理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避免因监督空白、权力失控而财产受损。

  2、完善公司的财务制度对于减少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是大有帮助的。只有公司、企业的财务制度逐渐完善,不留空子给人钻,才能避免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3、定期对公司员工和管理层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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