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案件写真

化学课硫酸灼伤学生诉至公堂 4年后康复治疗费用再起纠纷

2018年10月17日 B04 :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01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四年前,中学化学课上的一次硫酸灼伤事件,让小高双手手指损伤并留下伤残。这几年间,康复治疗一直在继续,然而因为治疗的费用,小高家长却与校方产生了矛盾。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对于后续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要求校方按照此前判定的70%责任赔偿。

  2014年2月12日,小高在上化学课时不慎被硫酸灼伤,事后小高诉至法院,要求学校等对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当年年底,上海闵行法院作出判决,就小高的损害后果,学校方面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小高自负30%的民事责任,并对小高各赔偿项目依法作出了判决。

  此后,小高就受伤部位接受康复治疗,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的医疗费、复印费、交通费,小高已向法院提起过健康权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然而在继续康复治疗过程中,即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产生的近1500元医疗费、交通费、材料复印费等,双方却产生了矛盾。

  庭审中,学校方面辩称,对小高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同意按照70%的责任比赔偿,但不同意承担与硫酸灼伤无关的费用,不认可交通费、复印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2014年2月12日事故中双方应负的责任比例,已由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且小高已就康复期间产生的费用向法院起诉并已得到支持,故就责任问题本案中不再赘述。

  鉴于小高的伤情属于双手软组织损伤,末梢神经损伤,需保守治疗并进行康复训练。现小高在前案诉讼完毕之后继续产生的康复费用,属于小高治疗伤情的合理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关于交通费,法院结合小高的就诊次数、伤情,对小高的主张予以认可。材料复印费系小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损失,法院亦予以认可。

  学校于辩称中提到的部分用药问题,法院结合小高的病历,认定其用药与本起事故存在关联性,系正常、合理的康复费用,应计入他的医疗费中,因此,对校方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小高的损失共计1500元,应由校方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小高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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