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近年来,“两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在史籍中多有记载。穿越到古代,看看中国古代的医患矛盾怎么处理?
古代医生的自我保护招数“病有六不治”
《史记·扁鹊列传》记载:“骄恣不论于理”不治
生老病死是一种自然规律,因而医患关系古已有之。古代医生同样强调医德的重要性,对待患者讲究一个“仁”。古人认为,“医乃仁术”,“仁术”要求医生重视每一位患者的生命;更进一步说,叫“仁者爱人”,这既是古代医生对患者应有的态度,也是一种职业操守。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光有职业道德并不能减少医患纠纷,还得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过硬的医术,好的医术是减少医患纠纷的最根本措施。古人看病有一个观点,叫“医不三世,不服其药”,此说最早见于《礼记·曲礼》,其意思就是强调临床经验对医生的重要。但是即便医术再高明,职业修养再高,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风险,难免出现医患纠纷。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古代医生十分注重自我保护,在行医时会“挑患者”,拒绝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先秦时期神医扁鹊提出的“六不治”观点,其实就是避免医患纠纷、自我保护的手段。
《史记·扁鹊列传》 记载,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即6种人不接诊,第一种人就是“骄恣不论于理”。这种患者傲慢放纵,不讲道理,最有可能成为“医闹”。
“预后”,则是古代医生自我保护的又一手段。所谓预后,就是研究患者病情的发展,提前告知意外。说白了,预后就是“打预防针”,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让患者及其家属有心理准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古代这一行规也影响到现代医疗制度,现代医院通行的下“病危通知书”、签“手术同意书”的做法,就是沿袭了古代“预后”的行规。
“红包”是古代医生的主要收入
《大唐新语》记载:武则天“躬负缯宝以遗之”
医生收受“红包”如今广受诟病,这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古代,医生收“红包”则很正常。“红包”即酬金,并不违法,如果收不到“红包”,倒极有可能是庸医。“红包”是古代医生主要收入之一,给医生送“红包”也是古代患者求医的传统,即便皇家也不例外。当年唐高宗李治“苦风眩头重,目不能视”,请来不少名师,用了不少绝招,都治不好。后来御医秦鸣鹤大胆采用“放血疗法”,一针下去,疗效立见。起初武则天是强烈反对“放血”的,见到奇效后,武则天亲自给秦鸣鹤送了大红包,即《大唐新语·谀佞》 中记载的“躬负缯宝以遗之”。
古代看病流行送“红包”,医生则习惯收“红包”,宫廷民间都一样。明初杭州有个医生叫陶华,《杭州府志》 记载,陶华“治伤寒,一服而愈,神效莫测,名动一时”。但是,想请他看病没有大红包是请不动的,“非重赂,莫能致”。
在古代,医生多在家接诊或出诊。看病没有“统一价格表”,也不会明码标价,但有“潜规则”:往往依患者的社会地位、贫富和医生名气来决定诊费的高低和“红包”的大小,对有钱的患者可以多收点,穷人则少收点,甚至免费。
因为医术高低、名气大小决定“红包”的多少,所以古代医生多会在业务上认真钻研,以赢得患者的青睐。
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有诸多原因
《东坡杂记》记载:“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
与现代一样,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也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有一定关系。古代不少患者就诊时,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宋代文学家苏东坡曾谈到当时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情况:“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使索病于冥漠之中。”
苏东坡所说的“秘所患”,以“验医能否”现象,在明清时期更为严重。清周亮工在其《书影》 一书中曾批评这种现象:“不以病试医……不告医者以得病之由,令其暗中摸索,取死之道也。”
唐宋开始流行依法处理医患纠纷
《大明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责令别医辨验”
古代很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唐宋开始流行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
唐朝十分重视药事管理,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唐律》 上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条文,《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虽不伤人,杖六十。”疏议中还特别重申,即便“于人无伤,犹杖六十”。
或许是医患纠纷增多之故,元朝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诏令也随之增多,《通制条格》 单列“医药”卷,元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医生没有钱不看病的问题。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元成宗下诏,要求“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庶使贫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
明朝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已出现了第三方仲裁、鉴定。《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庸医杀伤人”条:“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也就是说,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要被砍头。《大明律》 在处理医患纠纷时亮点不少,如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此即现代所谓吊销行医资格证; 处理事故时,“责令别医辨验”,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
明朝的法规在实际医患纠纷中,有很强的操作性。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 一书中记录了不少明朝司法案例,其中“庸医刘期兴,杖”一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时人何运昌请来医生刘期兴给弟弟何洪看病,结果刘期兴把何洪看死了,双方闹进了官府。最后按察司判决:“刘期兴非折肱,反行妄告,依拟杖发,不许行医,库收缴。”
(来源: 《北京晚报》、搜狐网)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