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总要和他人交往发生联系。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对人对己应遵循同样的准则,不能对人一套,对自己又是另外一套,更不能宽以待己、严以待人。
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总要和他人交往发生联系。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对人对己应遵循同样的准则,不能对人一套,对自己又是另外一套,更不能宽以待己、严以待人。
可在现实中,采取这种双重标准的人还不少,我们最近就碰到两起。
一次是我们在南方某城市出差,在乘坐出租车时,司机一再强调该城市人员素质高,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在驾驶过程中,司机指责我们安全带系得不规范,说我们是外地人不懂。
可出租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司机突然开始接电话,我们马上指出,开车打电话是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将电话挂掉后,却对我们吼道:你们谁看见我打电话了,有证据吗?
无独有偶,我们在办理一件经济案件中,也碰到过这样一个同行。
在涉及到一张6年前的送货单且又是复写件时,我们表示因时间久远,人员变动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该同行马上表示我们是虚假陈述做伪证,但当我们提供详细的付款记录时,该同行马上指出该付款记录是单方整理不认可。
我们指出:你这么一个讲诚信的人怎么没核实就不认可呢?
我们认为,对人对己不能实行双重标准,更不能严于律人,宽以待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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