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德州晚报》报道,近年来,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朋友圈分享生活、发自拍、发表感想等也越来越常见。作为一个即时通讯工具,公众在上面自由地发表言论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果言论不当对他人名誉造成极坏影响,可能面临相应的责任。
孙某与张某因工作中一批货物受损,产生矛盾,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登记信息等。因孙某从事的是中介服务行业,张某的不当言论在行业内小范围流传开来,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他的经营。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山东省青岛市某人民法院调解,孙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孙某道歉,同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5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孙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孙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张某理应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张某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他和孙某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张某在朋友圈向孙某道歉,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秀鸿表示:针对该案例,张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孙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按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这款网络社交工具软件的使用已越来越普遍,刷微信已经成为不少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微信朋友圈作为重要的自媒体,具有即写即发的快捷和便利,一经发出,其圈内的朋友无论身处何处、只要有互联网可触及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及转发,微信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丰富的信息交流平台。
但微信并非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监督。王秀鸿表示,我国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都对名誉权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发布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规范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等行为。
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的都是具有证据效力的。而大家作为社交参与者,都应该文明有度发表言论。
(张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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