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网店商标侵权被诉 网上调解应诉“零成本”

闵行区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注册商标侵权纠纷

本文字数:1779

  □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因为被一家网店擅自使用了自家的注册商标,服装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网店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起诉后,转由闵行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员通过细致的调查后,在涉案当事人及代理人分处3地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案由】

一网店经营者未经持有正规的注册商标服装公司许可,擅自在网络零售平台上销售剪标的该服装公司产品。服装公司认为该网店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赔偿责任。服装公司通过网上获取信息并从网上以购物形式获得剪标商品,在通过广东省深圳市某公证机关固定证据后,委托律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方停止侵权,赔偿服装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合理开支15000元,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法院在受理该公司的起诉之后,转由闵行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

调解员接到案件卷宗材料之后,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权利诉求资质信息进行有效性审查,包括商标证书的转让是否有效、权利人是否为本案的申请人、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处理案件的授权权限等。根据案卷显示,调解员发现,被申请人销售的剪标商品具有完整的吊牌,与正常的商品标识无异。其次,该网店在网上销售的剪标商品的来源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正当性。为此,调解员觉得在调解前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商品来源进行案前调查。

调解员经过调查后得知,网店店主是在校学生,其父为镇办企业下岗工人,其母为听力4级残疾,原为该服装公司工人。为了维持生计及维持女儿完成学业,店主母亲因享受职工优惠,以员购、生日优惠购等形式购进了公司的一批剪标产品。然后让女儿注册了一家网店,销售从服装公司购进的剪标产品。商品来源没有问题,内购商品虽属剪标产品,但由于产品销售方的疏忽与管理松懈,产品的商标标识并未除尽。被申请人虽有过错,但不失为自救、自强的励志行为,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

由于该案当事人及代理人涉及三地,为便于当事人的陈述及表达诉讼要求,便于沟通和交流,调解员在与当事人双方短信沟通的基础上,互建微信平台,并与双方当事人开展了网上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告知被申请人,剪标商品重新进入市场,不得使用剪标商标。未经许可,以介绍商品类别、商品品质等名义使用已剪标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然后,调解员与申请人进行探讨和商量,表示剪标商品上网销售,固然被申请人具有违法行为和侵权责任,但作为商标原持有人在商标管理方面亦有失误。同时,作为原商标持有人的雇员,合法获取该商品,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再加上对方是为了摆脱生活困境,帮助女儿完成学业而采取自救的办法,为生活寻找出路,应当受到肯定和帮助。因此,尽管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法律责任,但这种赔偿应当适度,希望能够给予一定教训,不至于使其再次陷入窘境。

在调解员的努力和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核查赔偿款到账后,确认撤案申请生效。

【点评】

作为调解员,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因此,调解员在受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应当充分理解“依法调解,理性维权”的深刻内涵。调解员并没有就事论事,而是理性对待,从案中觉察出他情,做到了法律无情,调解有情。从而使调解既达到了制止侵权、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使残疾弱势家庭的因错受罚得到公正的对待,从而促使调解工作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还敏锐察觉原注册商标持有人在企业商标管理中的疏忽和放任,致使当事人产生错觉,加之缺乏法律意识而造成案情发生的客观事实。调解员既为调解纠纷寻找了有利因素,也为公正妥善处理纠纷找出了合理的理由,更为企业加强企业商标管理敲响了警钟!正可谓一举三得。

网上“调解”,做到了原被告在“零见面”的情况下,既方便快捷处置了争议纠纷,又达到了双方的相互谅解与和解。网上调解,被告应诉“零成本”。由于人民调解不收诉讼费,因此,被告省去了诉讼费。网上调解的成功,被告免去了律师费、应诉交通费等开支,可以说被告应诉“零成本”。诉前调解,做到司法资源“零诉讼”。诉前人民调解,不需动用司法资源,调解一旦成功,对审判机关来说,就能做到司法资源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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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网店商标侵权被诉 网上调解应诉“零成本” 2018-12-25 2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