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跨国夫妻闹离婚“彩礼”是否该归还

价值9万英镑钻戒与百万巨款成争议焦点

本文字数:1389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无论法国、上海或者广东,根据现代社会的规则,已经没有必须要给付彩礼才结婚的习惯了。原告给付我的钱完全出于自愿,没有任何的压力迫使原告给予。”法庭上,被告欢欢说。

一对具有海外背景、留学经历的跨国年轻夫妇,竟也围绕中国传统的“彩礼”婚俗闹上了法庭;而彩礼更涉及百万巨款和9万英镑的奢华钻戒。那么这起离婚纠纷的来龙去脉到底为何?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婚后10天就分居?女方:婚前早同居了

根据原告M先生陈述,他是法国籍人士,被告欢欢是位广东姑娘。双方于2016年相识,2017年7月在上海订婚,2017年11月12日在法国举行婚礼,2018年1月6日在法国领取结婚证书。

“但她跟我领证十天后,就返还了中国!”法庭上,原告M先生陈述。“她无视我的请求,拒绝返还法国,也就是婚后未和我共同生活!”

此外,原告还称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疑似有未尽到忠实义务的行为,为此他当庭提交了一些被告社交网站的截图作为证据。由此,原告请求法院准予和被告离婚,判决被告返还彩礼现金人民币103万元及“GRAFF”牌戒指一套,或返还同等价值的90400英镑。

原告的诉请,遭到了被告当庭反对。“我们双方在婚前共同生活长达两年之久,不属于‘办理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怎么能讲未同居生活?”欢欢说。

M先生当场反驳称:“首先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再者我们之前也没有同居过。”M先生解释,欢欢在2017年7月底刚从英国毕业,而自己则一直生活在法国,所以此前没有同居关系的可能,双方更没有事实婚姻。

新娘买戒指没买对戒男方:只能算聘礼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103万欠款和钻戒是否属于“彩礼”?双方也产生了巨大分歧。原告M先生认为,103万的给付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目的是为了2017年7月在上海的订婚,时间节点吻合,是彩礼。戒指则是被告向其母亲索要,由他母亲汇款给被告购买,也属于彩礼。

“在2018年1月6日之前,我们不是夫妻关系,原告家庭不可能赠予一个没有关系的人,只是作为彩礼。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未在一起生活,被告应当返回彩礼。”欢欢说。

根据M先生所述,钻戒包括一个大钻戒加一个小戒指,都是女款的。“一般来说婚戒是一对的,当时她却没有购买对戒,所以这只是聘礼,是被告主动索要,我母亲才买的。”

欢欢则反驳称:“无论法国、上海或者广东,根据现代社会的规则,已经没有必须要给付彩礼才结婚的习惯。”她表示,原告母亲给付的钱完全出于自愿,没有任何的压力迫使,也无附加条件,非基于道德和舆论的捆绑,所以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关于戒指,欢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戒指是M先生于自己结婚所用,并非彩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以不应当返还。

应法庭征求意见,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原告坚持全部诉请,而被告则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请。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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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跨国夫妻闹离婚“彩礼”是否该归还 2018-12-26 2 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