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非法填埋污染水源 被诉索赔700余万

本市首起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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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称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被告钱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单独提起诉讼

据了解,本案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全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庭审现场,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钱某某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就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道歉。

据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污染环境行为较为隐蔽,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经上海市环境科学院评估,此次非法填埋行为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已实际发生费用和后续修复费用两部分,合计人民币712万余元。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污染场地应急处置费人民币304万余元及后续场地修复费人民币407万余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某化工公司,是一家小型的化工企业,是一家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然而,该企业为了要节约生产经营成本,采用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去节约经营成本,本来花费数万元就能处置的油渣废铜,被随手一埋,产生了高达数百万元的修复费用,尤其是地下水也遭受了严重污染,如不能及时修复,必将影响饮用水,影响农作物的生长,最终结果就是我们自己包括被告在内,自食恶果。

环境保护匹夫有责

作为一个农民,钱某某平日里靠接揽一些小活贴补家用。由于钱某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对环境的不重视,导致这次与某化工公司共同的污染行为要承担公益诉讼赔偿责任。其中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农民的合法劳动收入应当予以保障,但是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极其谨慎,在意识到行为可能违法,或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即便有利润,也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被告某化工公司承认损害事实存在,对造成环境污染应负责任,但辩称涉案场地还有其他公司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钱某某辩称对污染后果起次要作用,对事发当天填埋污染废铁桶的行为不知情。

庭审中,诉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后果的大小、如何承担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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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非法填埋污染水源 被诉索赔700余万 2018-12-28 2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