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假警察骗局

本文字数:962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周某认识了沈某,并谎称自己是警察,渐渐赢得了沈某的信任,开始与其交往。

2016年3月至6月间,周某称自己可以帮沈某的儿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过户摩托车牌照等事宜,并以此为由向沈某收取了办理费用7.3万元。

2017年2月,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帮助下,周某赔偿了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沈某谅解。

一审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没收赃物。周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7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庭审。

周某:我没有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也没有骗取沈某钱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我无罪。

检察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周某是否冒充了人民警察?2.周某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周某:我没有说过自己是警察,只在微信里给沈某看过手铐和钥匙。而沈某看到这些,以为我是警察。

检察员: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笔录,周某到案后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周某冒充了警察身份。

周某:我没有骗沈某钱。我帮沈某办证,这7.3万元是定金,如果没有办好我就会退回去的。

检察员:本案所涉牌照是不能进行过户的,周某是为了骗财误导沈某,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原判定性正确。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周某冒充警察并实施了诈骗行为。上诉人周某辩称其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案发后上诉人如实供述罪行和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对上诉人所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姚卫华

欣法官提示

我国刑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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