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擅自销售51辆遭查封车辆

一被执行人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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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翟珺

本报讯  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决不允许私自处置,然而就有人敢“动”,赵某因擅自处置了法院查封的车辆,被上海二中院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日前,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17年1月,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伙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伙伴长青(北京)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甘肃华银远融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采购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由京汇公司向被告四川伙伴公司提供车辆采购融资贷款服务,伙伴长青公司、华银公司分别出具保证函,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贷款到期后,京汇公司多次向五名被告催讨未果,便起诉到上海二中院,请求判令四川伙伴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合计5000万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44万余元。被告华银公司还应将价值1400万元的车辆手续、钥匙、权证等材料全部提交给原告保管。然而被执行人仍旧未自觉履行,京汇公司于是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上海二中院查明曾查封的华银公司名下150余辆汽车中的部分车辆,已经被被执行人赵某擅自出售,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2018年1月9日,赵某主动投案自首。

2018年12月14日,静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查,被告人赵某明知华银公司名下的待销售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却擅自销售已被查封的车辆51辆,所得销售款649万余元用于归还京汇公司欠款。

静安法院认为,赵某变卖法院查封的车辆达51辆,无论从数量、价值还是查封财产占比的角度,均已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司法权威,属于“情节严重”。但考虑到赵某并未恶意转移资产,所得的销售款均用于归还京汇公司欠款,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赵某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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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擅自销售51辆遭查封车辆 2019-01-02 2 2019年01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