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劳务派遣十年被解聘 社保医保未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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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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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罗先生是某国企派遣到某公司的员工,由于该公司业务转型,已工作超10年的罗先生突然被告知将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务派遣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罗先生进行了适度补偿,但由于在社保和公积金缴纳金额方面有争议,罗先生并未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字。罗先生不仅与单位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医保更是从2012年才开始缴纳,因此要求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所有社保医保,却遭到拒绝。那罗先生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在分析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罗先生理应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为罗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劳动报酬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不解决,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由】

罗先生是某国企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到某公司工作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从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连续工作超10年。该公司因为业务转型,提前一个月电话告知罗先生去劳动单位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曾先后指定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派遣员工,前一家派遣公司对罗先生进行了适度补偿,续签公司的补偿按一年一月当年平均工资补偿。2008年,罗先生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但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也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更让人不解的是,罗先生的社保医保是2012年5月31日才开始缴纳,现在要求单位补缴在职期间所有社保医保,却被回复不予支持。

罗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因此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字,同时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分析】

罗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有问题呢?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对此作了以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崔瑶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有关条款,罗先生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被安排到公司工作,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两家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与罗先生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崔瑶律师表示,罗先生的社会保险金未足额缴纳,可向当时签约的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如无法协商,罗先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损失。此外,罗先生虽然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但与用工单位也就是实际工作的公司中的劳动者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应当与单位同类岗位享受相同的报酬分配。从现在的情况看,权益受损的罗先生可以向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反映,如不能得到解决,就相关劳动报酬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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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劳务派遣十年被解聘 社保医保未足额缴纳 2019-01-15 2 2019年01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