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问与答

本文字数:2973

  向代理商收保证金微信商家是否合法

今年4月末我看到雅赞这个母婴品牌,交了货款和保证金,对方分为纱布代理和纸尿裤代理,保证金也是分开的,纸尿裤保证金500元,纱布保证金500元,一共1000元,级别越高保证金越高。对方当时说保证金是为了不乱价,如果乱价的话保证金就扣除了,想继续代理就补缴保证金,并且要做满5个月后不做了保证金才退还。我现在已经做满8个月了,不想代理了,现在退保证金却难了,自代理后我都是自用根本没卖出去东西,所以不存在乱价,现在要退代理了他们却说审核要3-5个工作日,然后分级别退保证金的时间也不同,总代半年,一级60天,特约30天。我现在是一级代理,退回保证金要等60天,所有货款跟保证金都是打到他们指定账户,并没有出任何收据发票给我,只是让截图后发到系统自动审核,审核通过也就是代理成功了。微信营销商家收取保证金合法吗?要60天退还保证金法律支持吗?我该怎么维权?  马女士

【解答】

马女士,您好!营销商家与代理商之间建立的是代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法律规定,针对您的问题,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您与微信营销商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中是否对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方式以及程序约定明确。如果你们在平等的情况下签订了书面合同,现在微信营销商家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金的退还手续,则其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但如果你们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就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方式达成一致,或是保证金的问题都是微信营销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单方规定且还就保证金的退还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则该微信商家不合理的规定不能对您产生约束力。在此情形下,您有权要求其及时退还保证金,比如您可以向微信营销商发送公函,要求其在限期内退还保证金,当然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小区停车位使用权开发商可否租售?

本人购买某小区商品房,小区建有车位,该小区一楼四周为门面、中间为车位,二楼为住宅楼和绿化带、步道等公共设施,车位位于小区一楼,现开发商通知业主租赁或买断车位使用权,因此咨询该小区车位使用权是业主共有呢还是属于开发商?业主是否仍需额外出资购买车位的使用权?  米先生

【解答】

米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筑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的专有部分,具体条件为: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它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定。结合上述规定及您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如果您所说的停车位,符合专有部分的规定,可以办理产证登记的,停车位属于产证登记人,可由产证登记人进行出售或出租,即便是业主受让车位也应与产证登记人协商后按约出资购买。但如您所说的停车位是不能办理产证,比如停车位已计入公摊面积或属于地面道路规划范畴内,则该停车位不是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开发商将房屋出售后,建筑范围内的停车位作为物业附属设施一并归属全体业主,不能由开发商单独出售或出租,相关权利义务应当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学生校外骑摩托摔伤责任谁来负

孩子读初中,下午5点40下课,6点40上晚自习。孩子和其他5个初中同学(几个同学都是在外走读)一起约好骑摩托车出去玩。其中一个同学骑摩托车时摔倒,导致粉碎性骨折。在下午5点40至6点40之间,这段时间属于学校正常的晚饭时间,受伤者本应该在学校外吃饭。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负有相应的责任?  郭先生

【解答】

郭先生,您好!初中生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根据您所述,同学受伤的时间是放学后,这不是规定的校内学习、生活期间,且同学受伤也不是发生在校内,事实上学校也无法对学生校外的人身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对同学的受伤是没有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他们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所以同学的受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此外,从您的描述看,初中同学骑摩托车摔倒受伤,出借摩托车的孩子及其父母也是有责任的,因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初中孩子不符合骑摩托车的合法年龄,因此提供摩托车孩子的父母不但未尽到监护责任,更因未妥善保管摩托车造成其他孩子人身伤害,他们作为摩托车主及孩子的监护人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注销内地户口单位辞退员工

我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十多年,前两年通过家庭团聚的方式取得了香港地区居留权,已注销了内地户口,没有向单位报告身份改变,一直还在原单位上班。现单位要求我自己主动离职,不给补偿。请问我能要求单位辞退我,并给予N+1的补偿吗?  陈先生

【解答】

陈先生,您好!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若您所在地区有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特别规定的,依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款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方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指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等行为。从您表述的内容看,显而易见,没有及时报告单位身份改变的行为并不符合有关规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辞退您,您可以不接受单位的要求,不同意主动离职。如果您同意离职,也可就单位给予您应有的经济补偿金进行沟通协商。

二手房交易中介违约先履行合同后再追责

通过二手房中介进行二手房买卖,卖方已收到首付款及银行贷款,但有2万元清费押金在中介,本应办理完清费事宜后中介将2万元押金打给卖方,现中介公司法人死亡,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合同约定卖方收到贷款向买方交房,逾期须支付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但卖方以未收到尾款2万元为由不给买方倒房,买方该如何维权?  刘先生

【解答】

刘先生,您好!通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确实会遇到类似这样的操作方法,即买方支付一笔押金放在中介处,在三方约定的条件达成后,由中介将该笔押金抵作房款支付给卖方,因为整个操作过程,涉及三方利益,因此通常三方会签订一个居间合同或类似的合同,在合同中就这些操作过程进行约定。如果您在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后,也与中介、卖方签订了三方合同,明确约定了押金由中介在约定的情况下支付给卖方,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在中介,而不在您身上。当然,为保障您能及时过户收房,您可以先向卖方支付尾款,再持合同向中介公司主张承担。但如果你们三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您不能证明尾款的支付应由中介代付的,在这种情况下,您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尾款,否则卖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拒绝履行过户手续并向您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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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问与答 2019-01-15 2 2019年01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