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罗越
本报讯 物流公司声称为另一家公司提供货物运输,并开具了发票。对方公司则辩称双方的业务没有实际履行。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安强公司的诉请。
2017年,安强公司与亿家实业公司商谈运输业务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安强公司为亿家公司提供仓储物流及运输服务,但货物的名称、规格、体积、数量、性质、起运和到达地、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等都以亿家公司填写的送货单为准。
2018年3月,安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亿家公司支付上百万元运输费用,并提供证据,包括运费清单,载明运输的时间、客户名称、车号、起运地和目的地等事宜,另有十几张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家公司则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本案关键在系争运输业务是否实际开展。安强公司主张运输费,应当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安强公司要证明实际发生运输业务,除合同外,还需提供具体履行的证据,如能确认双方运输时间、货物名称、数量、目的地、收货人等的送货回单或结算单等凭证。但安强公司未能提供。从现有证据看,安强公司对自己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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